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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的修订 (四、意见和建议 ((五)实现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1、与刑法涉税犯罪条款的衔接
2、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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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的修订
四、意见和建议
(五)实现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1、与刑法涉税犯罪条款的衔接
2、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进行区分。
3、税法和破产法的衔接(规定纳税人清算前向税务机关报告、规定纳税人注销前依法缴纳税款,国债优先)
4、税法与担保法衔接,与物权法的衔接
5、税法与预算法的衔接
(一)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
1、增加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规定
2、丰富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权利公告14项已有权利,延期纳税纳税期限应延长至6个月,增加滞纳金制度——不应超过所欠税款金额)
3、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加实名纳税制度,明确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有同等权益)
4、明确纳税人的法律
5、完善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取消将缴纳税款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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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务实税收征管基础制度
提升治理能力
1、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风险管理、信息管理)
2、建立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以公民身份证作为识别号,但目前仍存在很多漏洞
3、建立财产公开制度,如党内处级以上干部公开自己财产。
4、建立非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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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题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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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管实践需要补充完善的问题
1、法律无明确实践中涉税信息的获取,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2、征管基本程序不完善(纳税人自我申报主体地位不完善,无法得到保障,纳税意识弱;管理程序的缺乏)
3、延期纳税规定不明确
4、对自然人行政强制缺乏
5、漏税制度的缺乏
6、虚开发票制度的缺失(以票控税走向信息管税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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