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税收征管2 (一、纳税人的权利 (④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⑤申请延期申报权
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⑦申请退还多缴纳税款权
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税收征管2
一、纳税人的权利
④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⑤申请延期申报权
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⑦申请退还多缴纳税款权
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⑨委托税务代理权
⑩陈述和申辩权
⑾对未出世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⑿税收法律救济权利
⒀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⒁索取有关税后凭证的权利
-
-
-
⑩陈述和申辩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
-
七、税务局/分局/所/机构
税务机构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
稽查局长的权限
1、《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如稽查局局长无权对纳税人的进行核定征收。
2、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税务执法主体资格,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可以参与诉讼,但是,不能独立行使《税收征管法》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性措施
-
二、纳税人的义务
①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③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④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⑤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⑥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⑦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⑧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⑨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⑩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