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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修訂草案重點 (申請與組成 (得跨校組成, 合格教師證成員須達1/2, 獨立教育工作者, 區域合作教師得互相支援合作學校之授課,…
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修訂草案重點
申請與組成
得跨校組成
合格教師證成員須達1/2
獨立教育工作者
區域合作教師得互相支援合作學校之授課
區域合作學校須通過各校課發會議
合作授課時數得併入基本授課時數計
合作學校學生課程學分應互相採計
評鑑與監督
每一學年結束須提出期中報告
計畫期程結束後三個月內彙整過去期中報告提出成果報告
期中報告與成果報告向學校所在地主管教育機關提出備查
部分班級可除外於辦理學校內部之一般校務評鑑
須接受訪視評估小組定期訪視
主管機關應組成部分班級訪視評估小組評定辦理成效
實驗班級每學年應進行自評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原則
不以強化升學或應試教育為主要內容
以學生為中心
適性學習
促進多元教育發展
排除同等位階法規
國民體育法
特殊教育法
藝術教育法
排除實驗項目
學校制度
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
學生入班方式
不得以口試、學業成績測驗審查為入班之標準
不得以受獎、記功次數為依據
自願申請為原則
申請者眾時以招生時間內學生登記名單為抽籤錄取標準
不得有不利中低社經、弱勢家庭或特殊學習需求學生之限制
目的
鼓勵公立學校內教師
有接近體制外的辦學空間
保障體制內中低社經、弱勢家庭、特殊學習需求者
有平等教育選擇權
享有同等國民教育經費水準之受教權
停辦/不續辦
尊重學生意願留班/轉班
必要時由主管教育機關協助分發轉校
辦理班級數量
在地方
不能逾50%
在全國
不能逾40%
教師聘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
品德、對國家忠誠
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
校長、主管應注重領導能力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2~19條資格之一
小學教師、中學教師、大學、專科學校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有傑出之貢獻者
新增實驗項目
教師教學與學生選修之跨校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