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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 刑法第17條 (單一行為 (基本行為具主觀故意,但因過失而有加重結果 (加重結果犯 (刑法第226條 強制性交猥褻最加重結果犯 …
加重結果犯
刑法第17條
單一行為
基本行為具主觀故意,但因過失而有加重結果
加重結果犯
刑法第226條 強制性交猥褻最加重結果犯
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因而致)
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因而致)
數個行為
數個行為皆屬故意
包含:既遂+既遂;未遂+既遂
結合犯
刑法第332條
刑法第226-1條
爭點1:加重結果犯之基本犯罪是否限於既遂?
學說
結果危險說
既遂才能成立
行為危險說
未遂也可成立
區別理論
依法條立法原意判斷
實務
否定說:32年上字1206號
爭點2:刑法第17條中「預見可能性」意義為何?
學說
對於加重結果必須具有過失
即主觀上不具備故意
實務
乃是指客觀而言,基本行為經生活經驗法則,是否可預見重傷害結果
107年台上262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