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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概論 CH14選舉制度和公民投票 14.1選舉功能&選舉制度的分類 (選舉功能 ((二)落實責任政治 (水平課責 (權力分散…
政治學概論
CH14選舉制度和公民投票
14.1選舉功能&選舉制度的分類
選舉功能
選舉是民主的必要條件
但有選舉不代表有民主
(一)組成政府,並提供統治者正當性基礎
主權在民的體現
(二)落實責任政治
水平課責
權力分散
有相互課責的權利
例
行政院和立法院
垂直課責
政府向人民負責
例
選舉
統治者需要被選民檢視
(三)人才徵補
民意代表、首長
經由選舉(歷練)
習得政治知識、傳業能力
處理公眾議題的能力
(四)政治社會化
對政治菁英
進入民意、政府機關
對選民
了解本國政治競爭、政黨
重大政策的認識
(五)提供多元討論刺激
參與、競爭
選舉制度
多數決制
比例代表制
混和制
(聯立/並立)
選黨為主
選人為主
多數決
相對多數
單一選區(FPTP)
小選區
應選名額:1
選區由應選名額決定
而非選區範圍大小
複數選區
(MMD)
全額連記
Block vote
農漁會選舉
應選民額為幾名,每個人最多可以圈選的票數
例:應選8名,每人可圈選0-8票
常會有派系配票的行為
例:100會員,選10名理事,某派系想要通吃10名理事
則派系需要掌握1//2會員+1 = 51人
限制連記
Limit vote
農漁會選舉
應選民額為幾名,每個人圈選票數少於當選人數
例: 1/2 限制連記
應選8名,每人可圈選0-3票(<4)
例:100會員,選10名理事,某派系想要通吃10名理事
則派系需要掌握2/3會員+1 = 68人
單記非讓渡 SNTV
各級民意代表、鄉鎮市長
無論應選名額多少名,都只能圈選一名
安全票數
總票數/應選名額+1)+1
特徵
可以讓小黨有生存空間
每個"特定少數"的聲音
採取比較偏激的理論
中選區
應選名額:2-5
大選區
應選名額:>=6
單一選區多數決制
中間選民理論
(中位數選民理論)
候選人
因
應選民額只有一名
候選人會向中間靠攏
以爭取選票的最大化
選民
棄保
絕對多數
兩輪投票制
Run off election
如果第一輪沒有人過半,則取前兩名候選人再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一輪
大黨: 爭取前兩名
小黨: 爭取一定比例的選票,以作為跟大黨談判的籌碼
選擇投票制
Alternative vote
澳大利亞眾議院、愛爾蘭總統
制度看課本
一定是單一選區
比例代表制
嘿爾最大餘數法
Hare largest Remainder Method
應選五席
有效票60000票
A:24600
B:15600
C:11800
D:8000
A: (24600/60000)
5 =
2.05
B: (15600/60000)
5 =
1.3
C: (11800/60000)
5 =
0.9833
D: (8000/60000)
5 =
0.6667
5席中已經佔3席(2A+1B)
所以剩下2席分配給
餘數排名
的前兩名
所以分給C1席,D1席
(1. C:0.9833
D:0.6667
B:0.3
A:0.05)
德國
頓特最大平均數法
和上述例子相同
席次分配
A:24600
取得1席後
總票數除以2
=12300
(再用12300和其他比較)
取得第2席後
總票數除以3
=8200
取得第3席
B:15600
取得弟1席後
總票數除以2=7800
C:11800
取得弟1席後
總票數除以2=5900
D:8000
取得第N席後
以
總票數
除以N+1
結果
3A+1B+1C
日本、多數歐洲國家
政黨門檻
以台灣為例
政黨門檻:5%
< 5% 的政黨無法進入國會
共20席
政黨門檻5%
以嘿爾最大餘數法
A:40%
B:30%
C:20%
D:4%
E:3%
F:3%
則剩下A、B、C三黨
有效比例:40+30+20=90%
利於大黨
A:(40/90)
20 = 8.89
B: (30/90)
20 = 6.67
C: (20/90)*20 = 4.44
混合制
聯立制(MMP)
德、紐
1) 以
政黨
票數為主,用比例代表制計算總數的立委
2) 總數立委 - 區域立委 = 不分區立委
**可能會有總數立委 > 原定席次的情況
並立制(MMM)
台、日、韓
先計算不分區立委的票數,再加上區域立委
**兩者分開不互相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