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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 (國會定義 (舊 (J76:包含國大、監察、立院), 新 (J325:只有立法院,依憲法增7條監察院非民意機構)), 國會議員 (委任…
立法權
國會定義
舊
J76:包含國大、監察、立院
新
J325:只有立法院,依憲法增7條監察院非民意機構
國會議員
委任
命令委任:受原選區拘束
J499:我國為非純粹自由委任,憲法第133條得罷免原選區被選舉人
自由委任:不受原選區拘束,但仍受政黨、公意拘束,多數民主國採用之
言論免責權
J401:依憲法第73條有言論及表決免責權
不負民、刑、行政責任,但負政治責任,原選區選舉人可罷免之
J435: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刑事上責任,惟超越前述範圍而與行使職權無關致侵害他人法益,有情節重大而明顯,或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國會不連續性原則
立行法§13
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不得繼續審查
J585
機關不連續性原則
逾越之例
J585真調會:立法院之調查權,僅為輔助立法院行使其立法權限,與追訴犯罪之偵查權及司法審判權不同。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不得立法授與自身偵查權或審判權。
立法院怠於行使職權是否違憲
J632沒有監察院
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自為憲法所不許。
廖義男協同:應有議事自律權
立法程序
一讀
朗讀標題、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讀
廣泛討論、15人ok
三讀
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15人連署附議
重審查或撤銷之
立行法§9
二十人以上連署附議
逕付二讀
不予審議
單一選區兩票制
立行法§8
立行法§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