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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權利能力 (基本概念 (§6宣示一最具倫理性的基本原則: 任何人因其出生而當然取得能力 ,除死亡外不嘉已剝奪, 權利能力不得拋棄§16,…
人之權利能力
基本概念
§6宣示一最具倫理性的基本原則:
任何人因其出生而當然取得能力
,除死亡外不嘉已剝奪
權利能力不得拋棄§16
權利主體,僅限於「人」,不及於「物」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者即為權利主體
限制須有正當理由CON.§23
定義: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胎兒權利能力
權利行使
權利之侵害
§184 I前段、§213、§192、§194
代理人
遺產分割事件:§1166
其他:類推§1166、§1086
對遺產得主張之權利
§1166
對胎兒之贈與
§269、§294、§297、§406
取得時期
通說:法定解除條件說
法定停止條件說
死產時法律關係
法定解除條件說,§197
胎兒權利能力範圍
採概括原則,凡關於胎兒利益之保護均視為既已出生,但不及於義務的負擔
始期
出生
出:與母體完全分離
生:而能獨立呼吸,保有生命
終期
死亡
死亡宣告
同時死亡
自然死亡
原則
心臟鼓動停止,呼吸斷絕
例外
腦波停止(器官移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