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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生活 (刑罰的目的 (其他手段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社會勞動,…
刑法與生活
刑罰的目的
刑罰
主刑
自由刑:
無期徒刑
(終身) 、
有期徒刑
(2月~15年) 、
拘役
(1天~60天)
生命刑:
死刑
財產刑:
罰金
(1000元以上) <note>罰鍰--行政法
從刑
資格刑:
褫奪公權
其他手段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社會勞動
沒收
:舊法從刑,新法專章
必要&界限:預防犯罪的最後手段
應報理論:
罪責相當
原則
意義:保障人權、保障法益、維護社會秩序
預防理論:
刑期無刑
,分為
一般預防
理論 (社會大眾) 和
特別預防
理論 (犯罪行為人)
綜合理論:應報理論+預防理論
犯罪的過程
犯罪的成立
違法性
: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無
阻卻違法事由
<note> 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有責性
責任能力:
年齡
&
辨識能力
(無-未滿14、不能辨識其行為;限制-14~18、80以上、辨識能力弱;完全-18~80 )
責任條件:
刑責輕重
( 故意or過失 )
構成要件
客觀:
行為
、
結果
主觀:
故意
( 直接/間接 )、
過失
( 無認識/有認識 )
罪刑法定原則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原則:
刑期
長短、
刑罰
種類予以規定 ( O:相對不定期刑 )
禁止類推適用
原則 <note>類推適用多用於
民事
案件
明確性
原則:
構成要件
&
刑罰
(法律效果) 明確規定
禁止習慣法
原則:欠缺
客觀明確性
、
民主正當性
、
法律安定性
,對人權維護構成危害
不溯及既往
原則:適用
行為時
的法律;
從舊從輕
原則
入罪化
:將侵害
法益
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處罰
除罪化
:不再視某行為為犯罪,立法機關廢除相關規定
<note> 法益:個人、國家、社會
刑罰的
謙抑
思想、刑罰的
最後手段
性
國家刑罰權
:
1.
人民
賦予
2.
刑事補償法
(
冤獄賠償法
)
3.
罪刑法定原則
為重心、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為必要
犯罪的追訴及處罰
無罪推定原則
罪疑唯輕
原則
不自證己罪
原則:緘默
權利保障
被告
法官保留
原則
證據認定
停止執行
公開審理
強制辯護
三級三審
偵查不公開
緘默
/
詰問
權
被害人
刑事妥速審判
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
刑事訴訟程序
起訴
公訴
、
不起訴
(微罪不舉) 、
緩起訴
、
自訴
(
律師
代理)
審判
公開審理
、
證據攻防
(事實認定)
法官自由心證
(
論理
法則、
經驗
法則)
偵查
司法警察
執行
令狀主義
:搜索票(法官簽發)、傳票、拘票、押票
執行
檢察官
執行
假釋
:無期徒刑餘25年、有期徒刑餘1/2,監獄報請法務部
開始
告訴
(被害人) 、
告發
(一般人民) 、
自首
(犯罪行為人)
基本原則
不告不理
原則:法院-被動
審檢分立
原則: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