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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告訴乃論
第363條 (非法取得或
破壞電磁紀錄罪
第359條 (要件 (客觀要件 (行為…
第36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告訴乃論
第3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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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他人電腦罪
第3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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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主觀要件
故意
行為人對於無權進入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為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等方法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主觀心態,即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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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
第363條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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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
第3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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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合
若行為人製作電腦病毒,用以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或用以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此時,行為人築構成本罪外,尚構成法破壞電磁紀錄罪或另構成干擾電腦罪。於此二種情形,均屬行為單數中之純正競合,應依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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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犯:在不法構成要件中,對行為主體之資格或條件均未作任何規範,故行為客體以外之自然人,均得為本作之行為主體。
他人:係指行為人不具合法使用權限,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電腦權限之人而言。
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的依據或授權而言,亦即行為人不具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其相關設備:係指非電腦之主要結構裝置,維得透過連線而將資料輸入或輸出電腦之輔助設備而言。
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第10條第六項)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係指公眾或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行為人之行為而受有損害。此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名譽、秘密等各種法益均包括之。
干擾:尚未達到毀損之程度,僅使電腦或網路的功能暫時性的喪失,干擾一經排除後,電腦系統或網路即可恢復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