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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之3條 (再犯提高處罰108.6.19修正公布 (提高處罰要件 (五年內,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
刑法第185之3條
再犯提高處罰108.6.19修正公布
立法原因
行為人顯具有特別之實質惡意
立法目的
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命、身體法益
抑制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之社會危害性
提高處罰要件
五年內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再犯第一項之罪
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
提高刑度
致人於死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
致重傷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客觀構成要件
特定情狀
酒精濃度
吐氣達0.25mg/L
血液中達0.05%
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未達酒精濃度
致不能安全駕駛。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致不能安全駕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動力
駕駛
結果加重
致人於死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致重傷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刑度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