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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證己罪之自白法則 (所謂自白:是指被告承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 (甲說:並應負刑事責任而言, 乙說:倘其除供述構成要…
不自證己罪之自白法則
所謂自白:是指被告承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
甲說:並應負刑事責任而言
乙說:倘其除供述構成要 件該當事實之外,另外主張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仍符合自白之要件
證據補強原則
因為觀察、記憶、陳述、誠實與否的影響,而有補強證據的必要
156Ⅱ
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 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
範圍限定為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關係者
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 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
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
證明力
具證據能力
釋字582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 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
相互補強
共犯自白
縱所自白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
必其中一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 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
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 犯罪
對向犯
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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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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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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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證據
該補強證據,須係與犯罪之經過有關連性,但不具同一性之別一證據
其他足以證明其所陳述被告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 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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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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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等之陳述虛偽危險性較 大,為避免嫁禍他人,除施以具結、交互詰問、對質等預防方法 外,尤應認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
超法規補強
對立性證人
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不免未盡實在或有所偏頗,其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
需基於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需有補強證據證明確 與事實相符
目的性證人
為防範上開犯罪者圖減免刑責而就毒品來源為不實之 陳述,仍須以補強證據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始得作為 判斷之依據
特殊性證人
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之刑事案件給予證人身分保密措施,固仍應依法受對質及詰問
不能僅憑少數秘密證人之陳述,遽行認定被告犯罪,而須以其他補強證據互為參證,以證明其與事實相符
脆弱性證人
幼童多具有很高之可暗示性,其陳述可能失真, 此等虛偽危險性較大之供述證據,
任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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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效力
視第二次自白能否隔絕第一次自白之影響而不受其污染而定,依證據認定之,不能主觀臆測
訊 (詢)問時間是否接近
訊(詢)問地點及實施之人是否相同
受訊(詢)問人自白時之態度是否自然
陳述 是否流暢
其他介入因素如辯護人到場
放射效力
直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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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任意性原則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Ⅱ
補強法則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學理所謂共犯
必要共犯
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
聚合犯
對合犯
任意共犯
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 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者,當然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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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