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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之監督 (監督 #60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
信託之監督
監督 #60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罰則 #61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信託關係之消滅
終止信託 #63 #64
委託、受益同一人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委託、受益不同人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文書製成義務 #68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消滅 #62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財產歸屬 #65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存續 #66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