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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1 (人身保險契約 (基本原則 (主力近因原則 (被保險人最主要或最有效的原因), 損害填補原則 (適用於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商品),…
保險法規1
人身保險契約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一致
支付對價
: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保險費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發生事故或約定情況時,支付一定金額之保險契約
雙方當事人必須
具有行為能力
(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視為有行為能力)
合法、不違法公序良俗
當事人
保險人(保險公司)
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為限
社員不得低於
500
人
為法人
有保險費請求權並負擔賠償義務
要保人(跟保險公司訂定契約者)
自然人(個人)、法人(公司)皆可為要保人
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事後承認、限制原因消滅,始生效
對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繳保費
無行為能力或在無意識/精神錯亂之行為能力者,無效
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關係人
被保險人(受保障者)
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
立死亡保險契約
未滿15歲,死亡給付於滿15歲始生效
約定保險金額
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以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
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者
除
喪葬費
用,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61萬5千元)
受益人(拿錢的)
其指定與變更為要保人之權利
無人數限制,活著就可以領,
自然人&法人&
胎兒(非死產)
產生方式
法定
指定:
類名
(如配偶子女)
約定
失能、醫療保險金受益人限被保險人本人,且不得事後變更
年金保險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其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基本原則
主力近因原則
被保險人最主要或最有效的原因
損害填補原則
適用於
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商品
最大誠信原則
訂定契約時,要保人未告知保險人實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分攤原則
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於理賠金額之分攤,僅適用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
保險利益原則(可保利益)
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的合法的經濟利益
保險代位原則(權利代位)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不須被保險人同意,僅適用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契約條款 :star:
規定
契約之構成
保險單條款
附註之要保書
批註
其他約定書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期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繳第一期保費開始
如保險人同意承保前,預收保費,保險人仍負期間事故之保險責任
前言內容:本契約於訂定契約
前
已提供要保人
不得低於3日
之審閱期、保險商品、主管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公司免費聯絡方式
交付保險費:於保險契約生效前
寬限期間
停效:寬限期翌日 /復效:停效日起2年內;停效起6個月內辦理,翌日零時始恢復效力;若6個月後辦理,保險人可要求要北人提供被保險人可保證明(健檢)
失效:超過2年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30日內
保費墊繳:超過寬限期未繳,以當時保價單自動墊繳保費和利息,使保單繼續有效
契約撤銷權 :star:
收到保單之翌日起算10日內
效力: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該契約無效
內容之變更 :star:
減額繳清
保價金
不用繳錢
保額降低
保險期間不變
險種不變
展期定期
保價金
不用繳錢
保額不變
保險期間縮短
險種改定期與死亡保險
減少保額:隨時通知,但不得低於最低承保金額
受益人
失能險和醫療險是被保險本人,不得變更
除外責任:不賠償,如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故意行為/違法
住院
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在醫院接受治療者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院
出院後14天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傳統型年金保險契約條款規定
即期年金
躉繳,契約生效後進入年金給付期
分期,繳費結束或過一定時間或達到一定年齡才進入年金給付
遞延年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人應無息返還已繳保險費
在繳費期間得申請簡少年金金額和減額繳清,但年金給付後則不能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之相關規定
甲型固定:可含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給付
乙型變動:僅可含保證期間給付
調整係數=(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1+預定利率)
無紅利給付
人身保險與稅法:star:
所得稅上優惠
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人,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不超過2萬4千為限
勞工退休金每月工資6%內,不課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團保之每人每月保險費2000元以內,超過部分轉員工薪資,並申報所得稅
團險目的
謀求員工福利
員工退休或退職存準備金
防止意外影響員工及其家屬生活,減輕雇主責任
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保險給付
670萬以上之個人需課徵,若薇絲王婦每一戶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以下免計入
人身保險、勞保、軍公教保險、人壽保險紅利、傷害保險分紅退費,免所得稅
遺產稅上優惠
法令上
軍公教、勞工或農保之保險給付不計遺產總額,撫恤金除外
受益人
無人數限制必須
平均分配
,受益人請求保險金有權要求其他受益人要求
先攤還
其墊付之保險費
遺產稅計算方式
應繳納稅額=【(遺產總額-1200萬(免稅額)-扣除額)*稅率】
繼承相關規定
繼承權
限定繼承: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申請延展,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順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拋棄繼承:知悉得繼承之時,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遺產全部拋棄
特留分:若拿不到應繼分,可主張。但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者不得主張
應繼分:法定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比例
遺產標的
失蹤宣告死亡
一般失蹤:滿7年
80歲以上:滿三年
特別災難:滿1年
2人同時遇難(空難),推定同時死亡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遺產→被扣遺產稅
贈與相關規定
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要申報,而配偶間贈與財產、父母於子女婚嫁所贈財物不超過100萬不計入
計算方式
應納稅額=【(贈與總額-220萬(免稅額)-扣除額(50萬/人))*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