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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构成要件的概念考察 (第一节 构成要件的概念梳理 (三、构成要件概念的归类和选择 ((一)归类 (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章 构成要件的概念考察
第一节 构成要件的概念梳理
一、构成要件的基本词义
源于德文tatbestand一词的翻译
tatbestand的基本词义?
法律规范中作为法律后果的前提的要素或情节之和
分则、附属刑法的条文中规定的要素、情节之和
刑法法规中受禁止的举止的抽象描述
决定行为的应罚性和构成犯罪的实质不法内容以及罪责内容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受保护的法益、行为人、行为
描述性
规范性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
有利于行为人的保障机能
仅当法定的构成要件在行为实施之前确定了行为的可罚性,才处罚该行为
广义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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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受禁止的举止的类型性不法内容的诸要素
狭义构成要件
征表违法性
广义构成要件包含狭义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
二、加了修饰词的构成要件
三、构成要件概念的归类和选择
(一)归类
犯罪的构成要件
理解并不统一,存在广义的构成要件、不法的构成要件加罪责的构成要件、不法的构成要件
广义的构成要件
保障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罪责、客观处罚条件等
狭义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述犯罪行为不法内容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
犯罪论总论意义上的构成要件
证立特定的刑法禁令或命令的要素之总和,包括故意,但尚未涉及正当化事由
法定构成要件在一般情况下与狭义构成要件相对应,存在例外
(二)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
德国
多指狭义的构成要件
不法构成要件
也有将罪责构成要件包含
同时包括不法构成要件和罪责构成要件
deliktstatbestand、verbrechenstatbestand
翻译时难以区分
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
苏联刑法理论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前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我国
犯罪的可罚性条件总和
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德国添加了罪责构成要件的不法构成要件的功能
笔者认为,应当放弃使用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
区分使用
狭义的构成要件
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专属的使用“犯罪构成”
不法构成要件加罪责构成要件
原因
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不同于大陆法系的不法构成要件
通常指狭义构成要件的deliktstatbestand、verbrechenstatbestand翻译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与四要件中的“犯罪构成”混淆
也可能存在deliktstatbestand和verbrechenstatbestand的混淆
(三)狭义的构成要件的范围问题
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通常与狭义的构成要件相对应
但有时其范围广于狭义的构成要件
原因
贝林将犯罪概念三分,对构成要件进行狭义理解
不法构成要件
加拉斯将狭义的构成要件内容扩展,罪责构成要件内容被包含
本书所称的构成要件为狭义的构成要件,本书所称的构成要件理论为狭义构成要件理论
德国刑法学界将构成要件理解为不法构成要件
但是将法定构成要件等于不法构成要件容易引起误解
德国刑法典第16条规定的法定构成要件是认识错误的构成要件,只等同于不法构成要件中的一部分
法定的构成要件界定
有时包括不法构成要件之外的内容
第二节 构成要件的术语转换
一、tatbestand的语言转换
tatbestand如何中译?
表示犯罪行为类型性不法内容的要素总和
翻译在先的术语流传的可能性相对更大
借助日文进入中文的“构成要件”
借助俄文进入中文的“犯罪构成”
目前我国对应的术语有:犯罪构成、行为构成、典型事实、罪状、构成事实、构成要件、罪体、罪行
(一)犯罪构成
源自于苏俄
tatbestand为什么在俄文中翻译为“犯罪构成”?
犯罪的构成或组成
犯罪行为的构成或组成
犯罪和犯罪行为两个词组的含义相同
为何“犯罪构成”在具体内容上不等同于贝林式的“构成要件”?
19世纪中叶贝林式的犯罪构成理论尚未形成
俄罗斯学者在19世纪中叶接受德语词tatbestand,并翻译为“犯罪构成”
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论
(二)行为构成
王世洲教授直译
行为构成
可能等同为“犯罪行为构成”
犯罪成立条件的首要条件的行为构成概念可能与苏俄式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概念想混淆
解释过失犯罪以及不作为犯罪时,可能存在困难
(三)典型事实
tatbestand是意大利词“corpus delicti”的德文对应
但是,当德国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反向传入意大利时
意大利以“fatto tipico”对应tatbestand
意大利词“fatto tipico”是典型事实的意思
意大利词“fattispecie”和“fattispecie incrinmintrice”才对应“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
典型事实的概念更偏重于事实上的tatbestand
(四)罪状
阮齐林教授、罗树中博士、李立众博士
阮齐林教授
该当分则条文的罪状是犯罪的第一要件
罪状应当作为整体把握,作为犯罪构成论的核心
不应当继续使用“构成要件”术语
原因
在现有的犯罪构成论中引入狭义构成要件,会形成“前苏联实质广义的犯罪行为结构”与“大陆法系狭义构成要件论”的冲突
但罪状通常被理解为是分则性的概念
罗树中博士
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构成要件”指的是罪状,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不是同一概念
李立众博士
改变罪状的分则性含义,使之与总则性的tatbestand相对应
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所有个罪的罪状进行进一步理论概括,形成抽象的、共通的罪状
总则性的罪状概念
国外也有先例
奥地利:特勒
犯罪行为形象替代tatbestand
存在的问题
总则性的罪状概念等同于“一般构成要件”时,会与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解相违背
一般构成要件包含犯罪所有前提条件
贝林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条件
李立众博士
贝林的构成要件只相当于我国“罪状”中的客观部分
目的论体系之后,故意、过失也成为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构成要件等同于我国的罪状
(五)构成事实、构成要件
林山田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是抽象的描述,不是事实情况本身
韩忠谟
构成事实
翻译为构成要件与原意存在出入,容易误解
tatbestand是狭义的,而tatbestand该当,是构成事实的该当
小野清一郎
法律性的tatbestand和事实性的tatbestand
为了避免混淆,一个叫做构成要件,其他的叫做构成事实
(六)罪体、罪行
陈兴良、曲新久
罪体,陈兴良
犯罪成立的客观不法要件,罪体构成要素与罪体排除事由的统一
不法构成要件和不法阻却事由结合
整体不法构成要件
罪行,曲新久
犯罪客观面之事实与评价的统一
罪行和罪责分别对应犯罪的客观基本面与主观基本面,都是构成要件的组成内容
正当化事由不属于客观罪行
贝林的tatbestand处于正当化事由之前,曲新久的客观罪行处于主观罪责之前
(七)术语选择
构成要件的译法缺陷相对较少,也没有逾越tatbestand的原意
可继续沿用
真正的关键在于
区分 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构成要件”
二、“一般的构成要件”、“整体的构成要件”和“全构成要件”?
(一)一般的构成要件和总论意义的罪状
弗兰克的注释书
一般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所必需的要素的总和
有人的一定态度,必须是有意志的行为或者有责任的行为
特殊的构成要件是各种犯罪特有的要素
贝林
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刑法总则的所有内容
这种构成要件是一种多余的概念
其所认为的构成要件是法定构成要件,而不是包含了违法性和有责性的一般构成要件
我国
赋予罪状以总论的意义
使总论上的罪状与一般构成要件相等同
会导致“总论上的罪状”成为像“一般构成要件”一样等同于犯罪本身的多余的概念
要使“总论上的罪状”取代构成要件,要使得“总论上的罪状”成为不法类型,而不是“一般构成要件”
(二)整体的构成要件和整体不法构成要件
《莱比锡刑法典评注》
整体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所有条件
整体不法构成要件
仅局限于不法
没有注意到整体的构成要件用语的分歧
加拉斯
构成要件理解为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充当不法类型和罪责类型后,可以成为整体的构成要件
朗·欣里希森
将构成要件扩展为包含积极和消极要素的“不法-整体构成要件”
包含了阻却正当化的要素
(三)全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
全构成要件
山中敬一
整体不法构成要件
松宫孝明
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认为会存在处罚间隙
其他参加者不知正犯无罪责能力而参与时,无法成立参与
甚至于依据极端从属说,不论参与者是否知情,都不能成立参与
参与者不知正犯无罪责能力时,将正犯作为道具使用,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如果认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是全构成要件,则其也不够全
因为并未考虑正当化事由等阻却性质的条件
较之于三阶层直接将阻却事由纳入,犯罪构成强调唯一积极的主张,可能使人忽略阻却事由的成立,产生危险
将犯罪构成理解为积极根据,存在松宫孝明指出的刑事责任和参加理论的问题
(四)小结
一般的构成要件包含太多内容而自我消解
整体的构成要件和全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是指犯罪成立的实体法全部条件
仍存在严重指代不明的现象
第三节 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出现
苏俄的犯罪构成学说中的犯罪构成
最初来源于费尔巴哈tatbestand理论
在引入俄国时,广义的理解为一定数量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贝林和塔甘采夫使两者走向了不同道路
塔甘采夫
构成要件归为三类
行为人
犯罪行为的指向
从内部和外部来研究犯罪侵害本身
特拉伊宁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疑难
广义与狭义构成要件想混淆
四要件犯罪构成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犯罪成立要件之间是否存在位阶关系,是三阶层与四要件的根本区别
认可四要件论者认为
四要件四者之间也是递进的,每一个均有独立的出罪功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摆在第一位
可以有效限制住价值判断的幅度,保障定罪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