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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民法 (原則 (契約正義原則: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追求契約的實質正義, 過失責任原則:出於故意或過失才須負賠償責任,…
民法
與
私有財產權
的保障
民法
概念
架構
物權編
物權種類、內容、得喪變更
親屬編
婚姻、親子
債編
債權債務關係
繼承編
遺產繼承、遺囑種類
總則編
民法適用的基本原理原則
法律行為
基於
意思表示
,發生民法上
法律效果
的行為
主體客體
權利主體
自然人
自然生出
法人
公
法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
私
法人:又分
社團法人
和
財團法人
法律創設的團體或組織
享受
權利
、分擔
義務
(
人
)
權利客體
物:
動產
和
不動產
權利、利益:
財產權
(物權、債權、無體財產權) 和
非財產權
(人格權、身分權)
權利主體可以
支配
能力
行為
能力
無
行為能力:
未滿7歲
,由
法定代理人
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監護宣告
限制
行為能力:
7歲~未滿20歲
,須得法定代理人
事前允許
或
事後承認
;
輔助宣告
(類似)
完全
行為能力:
20歲以上
;
未成年已婚
以自己
獨立
的意思表示
有效法律行為
的資格
責任
能力
個人對其行為是否需要
負責
的資格
行為時具有
識別能力
(
意思能力
) 即具有責任能力
權利
能力
權利主體
享受
權利
、負擔
義務
的資格
原則
契約正義
原則:對契約自由進行
限制
,追求契約的
實質正義
過失責任
原則:出於
故意
或
過失
才須負賠償責任
契約自由
原則: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
強制規定
和
公序良俗
,國家不得干涉
無過失責任
原則:只要
發生損害
,皆須承擔損害賠償
私法自治
原則:允許當事人
自行創造
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僅限
財產
關係
所有權絕對
原則:個人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所有物,他人
不得侵犯
誠實信用
原則:
帝王條款
,實現公平正義的最高指導原則
所有權相對
原則:
所有權社會化
財產權
概念
物權
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種類、內容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無體財產權
保障對人類
智慧精神
的創作 (eg.
智慧財產權
)
債權
意定
基於
雙方當事人意思
而定的債權 ( eg.契約)
法定
無因管理
:沒有
受委任
也沒有
義務
,仍幫他人管理事務
不當得利
:沒有
法律上
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
符合
法律規定
條件而產生的債權
侵權
:因
故意
或
過失
侵犯他人權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重要與限制
基於
公共利益
國家可限制人民財產權
消滅時效
制度
債權人權利未消滅,但
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時效一般為
15年
智慧財產權
意義與功能
商標
權
取得
註冊保護主義
分類
商標
標章
意義
與他人的服務或商品區別
專利
權
取得
先申請主義
分類
新型
設計
發明
意義
排除他人
未經同意
就使用或販賣的權利
著作
權
取得
創作保護主義
分類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竄改權等,
不可轉讓、繼承
著作財產權
: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展示、出租權等,
可以轉讓繼承
意義
人類
精神創造
的著作
界限
合理使用
一定程度內可以加以利用
保護年限
著作財產權:著作人的
生存期間
及其
死亡後50年
著作人格權:
永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