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章(7)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

§132

§132 Ⅱ

過失犯

§132 Ⅲ

行為客體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

行為

「洩漏」

「交付」

行為主體

「非公務員」

§132 Ⅰ

行為客體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

行為

「洩漏」

令不應知悉的他人知悉

「交付」

將自己的持有,移轉於他人持有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Q:「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違犯本罪,該「無身分之人」應如何論罪?

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133

行為客體

投寄之郵件或電報

行為

開拆

隱匿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應秘密」

與「國家政務或事務」的處理,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護的秘密

Q: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的投票內容(亮票),是否為本罪的行為客體?

Q:是否以「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

vs.§109

實務(否定說)

不以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行為結果

Q:「既遂」的成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