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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章(7)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 (§132 (§132 Ⅰ (行為客體 (「應秘密」 (Q:是否以「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
瀆職罪章(7)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
§132
§132 Ⅱ
過失犯
§132 Ⅲ
行為客體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
行為
「洩漏」
「交付」
行為主體
「非公務員」
§132 Ⅰ
行為客體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
「應秘密」
與「國家政務或事務」的處理,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護的秘密
Q: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的投票內容(亮票),是否為本罪的行為客體?
Q:是否以「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
實務(否定說)
不以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
行為
「洩漏」
令不應知悉的他人知悉
「交付」
將自己的持有,移轉於他人持有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行為結果
Q:「既遂」的成立標準?
Q:「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違犯本罪,該「無身分之人」應如何論罪?
vs.§109
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133
行為客體
投寄之郵件或電報
行為
開拆
隱匿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