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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章(5) (違法執行刑罰罪 (§127 Ⅰ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 行為 (「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
瀆職罪章(5)
違法執行刑罰罪
§127 Ⅰ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
行為
「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
§127 Ⅱ
過失犯
行為
「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
違法徵收罪
§129 Ⅰ
主觀構成要件
直接故意
「明知」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行為客體
「租稅」
「其他入款」
實務
租稅以外之其他公法上收入的款項
不包含「人民違反法令之罰款」
行為
「不應徵收而徵收」
§129 Ⅲ
未遂犯
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129 Ⅱ
主觀構成要件
直接故意
「明知」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行為客體
「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
行為
「應發給」
「抑留不發」
「剋扣」
對於職務上應發給之款項或物品僅為部分發給
§129 Ⅲ
未遂犯
越權受理訴訟罪
§128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行為客體
「訴訟事件」
行為
「不應受理而受理」
主觀構成要件
直接故意
「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