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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章(2)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122 (行為 (Ⅰ (「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 「要求」, 「期約」)), Ⅱ…
瀆職罪章(2)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122
行為
Ⅰ
「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
「要求」
「期約」
Ⅱ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為客體
「賄賂」
「其他不正利益」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仲裁人
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122 Ⅲ 本文
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公務員
仲裁人
行為
「違背職務之行為」
「期約」
「交付」
使公務員「取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置於其可得支配的狀態
「行求」
向公務員表示願意「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請求其為特定的違背職務行為
個人減輕或免除刑罰事由
§122 Ⅲ 但書
自首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