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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章(1)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121 (行為客體 (「賄賂」 (金錢, 其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物), 「其他不正利益」…
瀆職罪章(1)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121
行為
「職務上之行為」
「期約」
受賄者與行賄者就所允諾的事項,雙方意思合致而「約定」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只要「受賄者」的意思表示令「行賄者」了解時,即為「既遂」
「收受」
受賄者主動或被動地從行賄者處「取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要求」
受賄者以直接或間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行賄者「索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意思表示
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
Q:如何認定「公務員的職權範圍」?
行為客體
「賄賂」
金錢
其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物
「其他不正利益」
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的有形或無形利益
免除債務
招待 / 性招待
設定債權
介紹職位
Q:回扣?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仲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