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第一章 刑法制定力的结构 (第三节 制定刑法权的病理 (一 (制定刑法的权力机构并不是唯一正确的制度 (如果能够真正实现的话 (也不是坏制度),…
第一章 刑法制定力的结构
第三节 制定刑法权的病理
一
制定刑法的权力机构并不是唯一正确的制度
如果能够真正实现的话
也不是坏制度
但是,在进行中其内部产生了各种病理现象
有人利用这种病理现象满足私欲
查明企图
思考这些企图为什么会产生
二
国会议员的投票权
病理现象
现行选举区制以及议员名额不均衡问题
1950年《公职选举法》根据当时人口比例确定选区议员名额分配
随着人口变动,议员名额不均衡
《公职选举法》的修改并未解决问题
多数人看法(最高裁)
承认宪法所要求的投票权价值的绝对平等
承认国会对选举区分配以及选举区议员名额分配有斟酌处理权
承认分配不均衡时要予以修改的合理期限
东京高裁民事九部
依据人口比例的机械性平等,使大城市影响力逐渐增大
虽然最高裁承认在机械性的平等之外,国会有斟酌处理权,但是这种解释是不积极也不自觉的
要求最高裁对所做判决进行反省
偏僻区域的利益有必要反映于国家政治
裁判所本身的观点也在变化之中,以最大差距2:1为容许限度
要求国会对不均衡进行修改
不均衡作为一种病理现象,应探寻其根源
三
压力团体
长处
没有直接参政权的国民参政的一种形式
利益关系密切的国民建立起来的组织,对国家决策起作用的话,国民要求就会在国家政治中得到反映
一般国民要形成压力团体是困难的
要证明压力团体有直接的影响力,是不容易的
但一般国民都认为是存在直接影响的
承担对此作出证明责任的
是对猜测持否定态度的一方
强有力的压力团体只代表国民中极少数的阶层
实现其利益,则会损害大多数阶层的利益
病理现象
四
政治捐款
最高裁
公司与国民一样,拥有对国家或政党的特定政策予以支持、推进或反对的自由
帮助政党发展时公司作为一种社会实体的当然行为,政治捐款是一种帮助行为
最高裁的真实意图不明确
政治捐款是有政治目的的
如果认为仅限于“鼓励自民党加油”,而不含有对刑法制定、修改或废除等各项政策施加影响的企图
未免过分乐观
承认企业政治捐款的合法性
等于公开承认具有使用效应的大企业对其利益的追求可以反映于政治
与大企业利益相反的国民大众的利益受到压制
病理现象
五
提交国会讨论的法案
在法案表决时,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该法案是否比现行的好
是否存在某种程度普遍而稳妥的“应有之法”——自然法
第一节 作为制定刑法原理的罪刑法定主义
刑法制定的直接动力
国会的刑法制定权
罪刑法定主义
与议会制民主主义相结合
犯罪与刑罚的范围是由接受刑罚的国民自己通过代表来决定的
这种不自由是由国民自己决定的,保持了自律这一意义上的自由
包括了国民自主规制这一要义
违法时科以刑罚必须是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形式
在法律有委托的情形下,可以设立罚则
除了上述例外,一般而言,刑法的制定权集中于立法机构国会
第二节 制定刑法的权力机构
一
国会
国家权力的最高机构
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
刑法制定的最直接的动力在国会(最接近表层)
形式上是由国会制定的,但并不是全员一直赞成
刑法制定的原动力
赞同法案的议员的投票
议员赞成票与反对票的原因动力?
首先涉及到议员所属政党的统一方针
政党方针未必是独立形成的,还需要考虑外界因素
新闻媒体反映的社会舆论
压力团体
政治捐款
二
议员赞成与否的投票,以法案提上国会议程为前提
法案提交国会讨论四种方法
议员提议案
委员会提议
各议院提出
内阁提出
内阁是否有法案提出权多少存在争议
承认议院内阁制的宪法原则上看,有必要承认内阁的法案提出权及义务
内阁提出法案之前的整个立法过程
对法典之类的基本法做全面的修改
修改部分刑法和制定刑法附属法规性质的情况
起草所谓的《行政取缔法规》中包含罚则在内的法律(广义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