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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导致不良行为的人的欲求 (第一节 犯罪行为的机制 (一 (人的欲求 (各个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施加了超越人们创造它的意图的约束…
第六章 导致不良行为的人的欲求
第一节 犯罪行为的机制
一
人的欲求
各个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施加了超越人们创造它的意图的约束性影响
产生制定统治阶级刑法的欲求
制定刑法的意图与经济基础无关
要求制定刑法的个人乃至国民欲求的背后
存在着同类的不良行为并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
侵犯利益的原因
人的行为
自然现象或动物引起
法律规范不针对
法律规范针对人的理由?
规范人的行为从而保护人的利益
自然现象对人侵犯利益,法律规范命令人对这种侵犯利益进行防止
人的态度
因果规律支配的部分
不在法律规范内
意志支配的部分
法律规范之内
不良行为
制定法律的前提条件
不良行为
存在于刑法基础之上的人的欲求
人的与生俱来的素质与人所存在的环境会不会对欲求产生必然的约束力?
二
具有一定素质的人,在一定环境下成长,处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否肯定会犯罪?
犯罪学的任务
从自然科学角度解释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研究
龙勃罗梭
天生犯罪人
自然科学方法研究犯罪原因
分为两派
从事人的素质方面、生物方面研究
着重于人的形态、性别等身体方面
克雷奇默
人的气质与形体之间的关系
精神分裂型气质
固执型气质
燥郁循环型气质
气质是人生来就遗传的东西,不能靠训练改变
着重于精神病、精神脆弱及其他心理作用等精神作用方面研究
精神病学知识成为了认定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的重要资料
困难的是正常人中的异常人
病态性性格异常者
施耐德
智能发育迟缓
犯罪原因中的低能论地位大幅度降低
对人的行动即环境方面、社会学方面研究
三
环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的研究
犯罪学研究的一个方向
菲利、加罗法洛、拉卡萨湟、塔尔德、涂尔干
犯罪社会学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美国犯罪学引人注目
原先的美国犯罪学
列举发生犯罪的多元性因素
希利
郭力库夫妇的不良行为预测理论与萨瑟兰的综合性研究
萨瑟兰
少年不良行为者的家庭一定存在其所列举的情形中的一个或两个以上
日本注重家庭环境对儿童时期不良行为的影响
四
一定的遗传素质与环境相结合
产生一定的心理状态
和环境相互作用,产生欲求
素质性的环境因素包括犯罪者的行为在内,有着非常大的作用
第二节 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吗?
一
理性思考的独立性证明了人独立于上帝
近代的思想,肯定了人的意志自由
人能够根据理性,决定自己的行为
合理主义哲学,将人从上帝支配下解放
启蒙思想
将人从封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解放
人生来就有理性,并能按其理性行动
启蒙主义的人生观
近代合理主义哲学
排斥形而上学以及科学主义
人的意志并非是自由的,而是由遗传素质以及环境所决定的
资本主义的后来发展
人们主张意志决定论
自然科学的人生观
主张人的意志自由
现代的统治思想
新康德学派哲学
存在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均以某种形式肯定了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二
关于意志自由的问题,现在仍然没有定论
在此基础上考虑意志自由问题需要的前提
人的意志不受素质及环境影响的无原因观点,被否认
但是还不能马上得出意志决定论
精神病以及低能这样的精神障碍者的行动与一般人的行动在结构上是否相同?
相同
意志决定论
不同
意志自由论还有存在的余地
不同
对正常人进行某种行动时,不能证明行为者当时的精神状况或者当时所处的环境必然会产生这种行动
对于精神障碍者,从事后判断,能在相当程度上证明,进行某种行动时,该行动只有这种精神障碍才会引起
三
如果精神障碍者的行动和正常人的行动有本质构造上的差异,如果要表现这种差异
精神障碍者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
正常人或许有这种可能性
在刑法的范围内,能够避免将意志自由作为前提吗?
正常人和精神障碍者没有区别
由于素质和环境必然犯下违法行为
刑法不是为了惩罚这些犯人
而是保护社会免受这些犯人的侵犯
为了使这些犯人不再重新犯法而对其进行隔离、矫治等
实证主义刑法学
刑法从刑罚法转变为处分法
但是,在日本,多用刑罚的刑法观是危险的
上述观点下,刑法所施加的处分,本质是善的,善的就要大施特施,广为运用的倾向
刑法科以的内容必须是刑罚
保障人权的作用
刑罚是必要的恶,要尽可能谨慎行使,量刑时要考虑必要的最低限度
精神障碍者的行动和正常者的行动在本质构造上存在差异
精神障碍者不会采取其他行为,只会必然犯下违法行为
正常人可能采取其他行动
能不采取违法行为,但有采取违法行为的欲求
量刑适当的刑罚作为反作用
报应刑论
有无实施其他行为可能性与有无指责联系
指责有无或大小作为责任的有无或大小
作为刑罚有无与轻重的基础
现在刑法学广泛认可
认可实施其他行为的意志决定是可能的基础上上的意志自由
批判:将没有被证明的意志自由作为前提是不科学的
问题的起点
什么是刑法?
普遍人对他人的行动,感到一定程度的愤怒,必须对他人科以刑罚
人的复仇心理
刑罚从人的愤怒和复仇心理出发
国家代行复仇的形式发展起来
什么情况下,一般人会对他人产生愤怒呢?
对可以防范的正常人会产生愤怒
推测
正常人有可能性
孩子和精神障碍者和自然现象以及动物一样,没有选择其他行为的可能性
这一推测如何产生?
一般正常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
虽然可以实施合法行为,但是在自己意志支配下,为违法行为
意志自由虽然未被证明,但是刑法学界不得不把这些作为前提
刑法上实际不是讨论意志自由的问题,而是“普通人能否感受到自己的意志以及其他正常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刑法存在的根据是意志自由,与人的意志是由意志深处的各种各样的因素派生出来的,两者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