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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 (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方法與證據能力無限制 (*違法取證之利用性 (理論爭議 (法秩序一致說, 分離原則), 考量…
通則
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方法與證據能力無限制
*違法取證之利用性
理論爭議
法秩序一致說
分離原則
考量
雖有探求真實任務,仍不應不計代價追求
審查
以「誠信原則」為主,「利益衡量」為方法
證據價值自由判斷
全辯論意旨斟酌
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證明之種類
心證度/證明度
心證度
法院「心理採信程度」,「浮動如鐘擺」
證明度
可確信事實真偽的程度,「固定標準」
證明/釋明
證明
使法院產生「確信」事實狀態
釋明
使法院產生「大概如此」事實狀態
釋明對象
僅法律明定之程序事項
所用證據
得即時調查者
代用制度
EX.訴訟救助出具保證書
嚴格證明/自由證明
嚴格證明
「法定」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
自由證明
不受法律拘束
僅方法寬鬆,仍應證明不能釋明
證據概說
證據相關概念
證據方法
證據能力
證據資料
證據價值
證據原因
證據抗辯
證據共通原則
證據之作用
認定事實
證據之種類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
直接認定訴訟標的存否
間接證據
推定事實用
本證/反證
本證
負舉證責任,使法院產生確信之證據
反證
不負舉證責任,使法院產生動搖之證據
要證/免證事項
要證事項
事實
判斷訴訟標的存否
主要事實
權利障礙事實
權利消滅事實
權利排除事實
權利要件事實
推定事實存否
間接事實
「強化」「動搖」某證據採擇性、憑信性
輔助事實
區別實益
當事人未主張法院得否斟酌?
「自認」是否拘束法院?
是否有調查必要?
法規
法院職權探知事項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
免證事項
當事人裁判上「自認」之事實
效力
毋庸再舉證,對法產生拘束力
類型
單純自認
為相一致,利害相反之陳述
附限制之自認
部分陳述一致,兩造主張得並存
擬制自認
原始型
不爭執、無意見、沈默
準用型
不到場
證據評價型
不知道、不記憶
若「真的不知道」則不違反真實陳述義務
權利自認
對不利於己之法律關係自認
法律推定無反證之事實
顯著之事實
未經提出仍得斟酌、需使有反證機會
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公知之事實
舉證責任
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