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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變更、追加 (程序 (要件 (變追要件, 一般訴訟要件), 效力 (訴之變更 (「舊訴當然撤回」 (二審撤回之舊訴直接失效)), 訴之追加…
訴之變更、追加
程序
方法
「書向法院」或「言詞記明筆錄」
要件
變追要件
一般訴訟要件
裁判
全部均須裁定
不得不服情況
依255I但各款允許
裁定為非變更、追加者
追加審判情況
以新訴提起(另一道程序)(待補)
效力
訴之變更
「舊訴當然撤回」
二審撤回之舊訴直接失效
訴之追加
「訴之合併」
訴之三要素改變增減
當事人
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
立法設計
制度考量
被告防禦權
原告變更、追加利益
公益考量、訴訟經濟
要件
訴狀「送達前」得任意變更追加
於「事實審」「言詞辯論」前
新訴非專屬管轄
新訴得行同種類之訴
性質
新訴提起
允許要件(255I但)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被告同意(255I(1))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
社會事實同一說
原因事實同一
判決基礎事實同一說
就判決而審理所用到事實群
紛爭關聯說
爭點共通
擴張、縮減應受判決事項
質的擴縮
量的擴縮
金錢損賠訴訟請求最低金額屬例外規定(244IV)
於二審提最低金額之訴屬於訴之變更
「情事變更」代替原聲明
必要共同訴訟追加「被告」
「追加」中間確認之訴
不甚防礙被告防禦權與訴訟終結
247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