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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胎儿保护与孕妇权利之间——刑法介入胎儿伤害的模式分析 (三、孕妇侵犯胎儿行为犯罪化的反思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无视孕妇权利?…
在胎儿保护与孕妇权利之间——刑法介入胎儿伤害的模式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胎儿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对象(“他人”)——“承认胎儿的人格权说”&“婴儿伤害说”——lead to限制孕妇权利
二、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及后果
胎儿是刑法意义上的“人”?
法哲学&宪法领域:胎儿人格权-不乏支持者—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Dis :
孕妇no堕胎自由(因为means杀人);
孕妇过失致胎儿死亡/故意or过失致胎儿受到伤害——可构成犯罪
通过婴儿保护胎儿?
途径:
隔离犯:婴儿视为伤害对象;规范意义上理解实行行为;着手的时间为婴儿诞生之时
直接将“伤害”理解为“致他人身体伤害,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侵害行为,结果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就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因果关系认定作宽泛解释?)
Dis:严重限制孕妇权利
if 对婴儿的保护可追溯到胎儿时期,那可推广至所有故意或过失伤害胎儿并导致婴儿伤害或死亡的情形;
may限制孕妇的生育自由;eg. 身患疾病者生育
在第三人对胎儿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情形下,将促使第三人实施进一步伤害行为(因为他在积极避免规范意义上的结果)
三、孕妇侵犯胎儿行为犯罪化的反思
理论根据:孕妇的自我束缚
受孕是否是自由意志的选择?
怀孕是否绝对可以避免?
即便女性在性行为发生时选择不避孕或接受怀孕的可能,也未必有充分的理由将孕妇的侵害行为犯罪化
如果强制足月分娩会给孕妇带来严重不利,但still 坚持——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也应给予“反悔”的机会
中国妈妈们的困境
怀孕并非绝对可以避免&理性——人工流产的普遍化&低龄化;
受孕往往是家庭(家族)意志的体现——怀孕的决策是集体的,但责任和束缚却由孕妇一人承担;
怀孕负担&抚养孩子——人道主义的要求:给反悔机会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无视孕妇权利?
1975年:胎儿有优先于孕妇自决权的的地位——《德国第十五次刑法改正法》废除了堕胎许可,但在《德国刑法典》第218条a第1款规定了4种正当化事由——效果相差无几;
1993年:《孕妇与家庭救助法》(受孕前12周 之内、经孕妇要求、在至少三天前接受过咨询且由医生实施的堕胎是 “合法的”)——《德国刑法典》第218条a第1款再次被修正:“符合前述条件的堕胎是违法的,但不符合堕胎罪的构成要件。
联邦宪法法院主张的“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原本就不包含“胎儿具有刑法(杀人罪)意义上的生命权“这一内容——but生命权本身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二者难道能够分离?
——对于“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义务而言,堕胎是合法or非法的表述具有重要意义;但对刑法而言,法规范的本质不在于文字,而在于其适用给社会生活所带来的改变。
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堕胎合同有效;不得为救助胎儿对堕胎孕妇进行正当防卫;堕胎期间孕妇有权继续领薪水;国家为有需要的堕胎孕妇提供经济上的社会救助,并承担“为堕胎提供充足的、覆盖各地区的医疗机构“的义务
“婴儿伤害说”的失势
“婴儿伤害说”的解释超出了“伤害”的语义范围——“健康损害”:not恶化先前的健康状态,but降低对健康的期待
有违责任原则——因为行为人无法控制婴儿是否出现
仍待解决的问题
不把胎儿与母亲敌对
四、通过保护孕妇健康保护胎儿
为何不将胎儿视为母体的一部分?
古罗马法:胎儿视为母体的一部分
为刑法主流观点所否认:
医学:虽然胎儿的存活依赖于母体,但也在母体死亡时,也有独立存活的可能;
法学:堕胎罪的规定——将胎儿视为独立的保护对象。
作者观点:
第一条理由不能成立(医学can为规范的判断提供依据,但不能决定规范);
可能对德国理论造成困惑,但对中国没有问题
——
一体对待的根据:
事实意义上一体(分娩前(by完全露出说)伤害胎儿必定伤害孕妇);
社会伦理接受;
不违反国民预测可能性。
相关问题的处理:
婴儿的利益保护
将胎儿视为母体的一部分的Q:
分娩之后的婴儿承受的损害无法获得补偿;
如果母亲伤害胎儿,则出生之后的婴儿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作者回应:
可通过民事法律解决(民事的损害程度与刑法介入的必要性未必成正相关关系;刑罚的预防效果更多受惩罚可能性&惩罚概率的影响);
母亲不应当成为婴儿被告的危险
家庭其他成员相关利益的保护
不能为了保护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而严重限制孕妇的权利:
怀孕决定本来就面临家族和家庭的干涉;
公平——孕妇应当有生育决定权(因为负担义务更多);
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
孕妇不判死刑的合理解释
限制死刑适用——节制国家权力;
伤害胎儿的刑法规制——赋予国家权力
——以权利行使作为不能推论的依据是否合理;问题的重点难道不是国家对胎儿人格权的认可么?国家的认可才是权力发动或节制的基础啊
作者认为不判死刑的原因:
保护他人利益(如胎儿父亲);
避免刑罚给国民留下过于残忍印象,损及一般预防效果(这是不是有点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