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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刑罰 (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 (位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學校或主管機關。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證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刑罰
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
位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學校或主管機關。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證據。
違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因未通報導致再度發生,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事件應交由性平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不得另設調查機制。
應對當事人資料保密。
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第二項
因性別關係而歧視或不公平待遇影響受教權。
校方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的受教權,並提供協助。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學校應訂定相關事件處理機制、程序或救濟方法並公告。
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調查或執行
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
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行為
以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行為,影響他人仁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表現等
以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程序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主管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