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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階段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階段應為之行為 (就「證據上」與「事實上」陳述 (陳述種類與攻防方法的過程與建構 (抗辯…
言詞辯論階段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階段應為之行為
聲明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證據
就訴訟法律關係「事實上」與「法律上」之陳述
就「證據上」與「事實上」陳述
真實完全陳述義務
具體化陳述義務
陳述種類與攻防方法的過程與建構
主張
否認
自認
抗辯
附條件之自認,擴大審理事實群
訴訟上抗辯
本案前之抗辯(妨訴抗辯)
證據抗辯
本案之抗辯
權利障礙抗辯
權利消滅抗辯
權利排除抗辯
不公開審理
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攻防方法
得對訴訟程序違背提出異議(責問權)
利益僅為當事人而設
本案言詞辯論後不得提出
利益非僅為當事人而設
得隨時提出
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發問、並得像審判長陳明自行發問
言詞辯論
意義
又稱「爭點整理程序」
狹義
言詞辯論階段
廣義
言詞辯論+證據調查階段
種類
本案/非本案
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僅涉及程序為之辯論
本案之言詞辯論
就訴訟法律關係存否之辯論
必要/非必要
非必要之言詞辯論
是否需要辯論由法院決定
必要之言詞辯論
須經辯論裁判始合法
言詞辯論之準備
目的
爭點整理
審理集中化
程序
隨「起訴狀」提出「準備狀」「答辯狀」
準備程序(「合議庭」行之)
準備性言詞辯論程序
準備狀先行程序
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
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闡明範圍
將不明瞭為適當之闡明
訴訟資料補充之闡明
除去不適當之闡明
新訴訟資料提出之闡明
闡明之新設
闡明之界線
問題
界線
事實群
使訴訟標的存在有無理由用之事實群
範圍較小
特定訴訟標的用之事實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