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起訴之限制 (提起確認之訴之限制 (具備「確認利益」, 有「權利」「法律地位上」之「危險」「不安定」, 確認之訴為最有效適切之方法),…
起訴之限制
提起確認之訴之限制
具備「確認利益」
有「權利」「法律地位上」之「危險」「不安定」
確認之訴為最有效適切之方法
更行起訴之限制
目的
避免原告應訴之煩
避免法院重複審理
避免裁判矛盾
要件
前後訴屬「同一事件」
「同一事件」認定
仍需兩說照順序審查
不能依舊說認定為同一事件
新同一事件說
無具體要件
有「訴訟法」「實體法」上關聯
功能
舊說配套
舊同一事件說
訴訟標的同一
訴之聲明同一
當事人同一
效力
舊說
249I(7)裁定駁回
新說
已踐行其他合併審判程序
不得起訴
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種類
明/默示一部訴求
侵權/契約一部訴求
承認與否
肯定說
理由
處分權主義
400II足見本法承認
損害賠償特性
試探法院意見利後續訴訟
範圍
均肯定(德國法)
僅肯定明示(日本法)
否定說
理由
既判力雙面性
有違紛爭一次解決
例外
損害賠償訴訟
請求數額法律上得明確區分
區別實益
前後訴訟「訴訟標的」「既判力」
是否「訴之變更、追加」「重複起訴禁止適用」
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將來
「言詞辯論後」
預為請求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