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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徵收的釋字 (徵收請求權 Captura de pantalla 2019-10-31 a las 9.44.46 p. m. (釋字747號)…
有關徵收的釋字
徵收請求權
釋字747號
目的與用途
捷運
釋字732號
為何即刻不予適用?
缺乏必要性
應為土§208(土徵§3)之興辦事業
該事業所必須之範圍
場站外之毗鄰土地非全為捷運事業所需
違反比例原則
非侵害最小
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犧牲
土地資源重分配
移轉國家或私人所有
非必要手段
利用國家預算經費
土地資源最有效利用
地區發展
高度不確定風險
財產權
居住自由
毗鄰地區土地
包括但不限
場站出入口所及土地
與捷運設施相連接地
同一街廓且能連成同一基地
透過天橋或地下道連通
取得「都市更新權」
闡釋徵收「目的」
釋字743號
協同意見書重要概念
似應廢止徵收
徵收土地
多餘
閒置
可建築
依土徵§49二項一款
逾越母法授權
聯合開發用地取得原則
協議取得
二次不成報請徵收
例外
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
避免權力濫用
公產移轉第三人所有
一部或全部
重大事項應法律保留
非原徵收特定目的
保護財產權意旨
對「用途」之解釋
大眾捷運法第6條
公益性目的
需求土地
依法徵收
捷運特定用途
非「商業性」使用
大眾捷運法第7條
目的
有效利用土地資源
地區發展
建設經費取得
聯合開發
商業利益分享
風險分擔
兩者得併用之解釋
徵收而來之所有權應受限
雖有所有權人地位
權利不全然相同
處分
收益
行使其他權利
目的不同不得混用
即關聯性之解釋
基於捷運目的之徵收土地
縱使同一計畫
捷運場站外其他用途
經濟利用
聯合開發
移轉予第三人
絕對法律保留
意旨
權力濫用
因公益公用而徵收
行使公權力
移轉予第三人
圖利第三人之疑慮
應有明確三讀且公布之法律規定
原徵收捷運需用土地
納入後續計畫
聯合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