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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及誣告罪章(2) (誣告罪 (§169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Ⅱ (偽造、變造證據, 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Ⅰ (「誣告」…
偽證及誣告罪章(2)
誣告罪
§169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該管公務員」
行為
Ⅰ
「誣告」
內容虛構,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
不以全部虛偽為必要
Ⅱ
偽造、變造證據
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行為結果
抽象危險犯
被誣告人因虛為的申告,而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Q:本罪的保護法益?
加重誣告罪
§170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犯 §169 之罪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加重罪責要素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171
Ⅰ
行為
誣告
行為客體
該管公務員
Ⅱ
行為結果
實害犯
「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行為
偽造、變造證據
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自白犯本章之罪
§172
個人減輕或免除刑罰事由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
所「虛偽陳述」之案件
所「誣告」之案件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犯 §168 至 §171 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