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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2) (湮滅刑事證據罪 (§165 (行為客體 (「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非其「本人」犯罪的證據,…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2)
湮滅刑事證據罪
§165
行為客體
「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非其「本人」犯罪的證據
Q:「共同正犯」或「共犯」之刑事案件證據?
Q:何謂「刑事被告案件」?
Q:「他人」的性質?
行為
「偽造、變造、湮滅、隱匿」
湮滅
湮沒消滅,使原物消失毀滅,或喪失其效用的一切行為
隱匿
隱蔽藏匿,使人難以發現
變造
就真實的證據加以修正,削弱其效能
偽造
憑空捏造或模仿真實的證據
「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在偵查、起訴或審判等刑事程序中,行使偽造或變造的刑事證據
Q:本罪的性質?
舉動犯
危險犯
自白犯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減免
§166
行為主體
犯 §165 之罪
行為
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
親屬間犯本章之罪的減免
§167
行為主體
五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
配偶
行為
圖利
犯 §164 之罪
犯 §165 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