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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客觀合併 (類型 (傳統學理 (單純合併 (審判方式 (合併審判, 分別認定, 必要時得分別辯論), 型態 (有牽連關係合併 (事實上牽連,…
訴之客觀合併
類型
傳統學理
單純合併
型態
無牽連關係合併
有牽連關係合併
事實上牽連
法律上牽連
審判方式
合併審判
分別認定
必要時得分別辯論
預備合併
要件
複數訴訟標的+訴之聲明
有排列先備位請求
數請求不能存
審判方式
按順序審理
各請求均需審理
競合合併
選擇合併
特殊合併
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