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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章(2)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162 (構成要件 (行為 (Ⅱ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 施強暴脅迫), Ⅰ (「縱放」 (縱逸釋放…
脫逃罪章(2)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162
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行為
Ⅱ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
施強暴脅迫
Ⅲ
聚眾施強暴脅迫
首謀者
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在場助勢之人
Ⅰ
「縱放」
縱逸釋放
為其排除公權力的拘束或監督
放任其脫逃
「便利脫逃」
給予方便或施以助力,使其得以脫離公權力的拘束或監督
行為主體
任何人
vs. §163
減輕的特別規定
Ⅴ
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
得減輕其刑
五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
配偶
Ⅳ
未遂犯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163 Ⅰ
行為客體
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行為
縱放
便利脫逃
行為主體
「公務員」
純正身分犯
學說
「不限於」依法令執行逮捕或拘禁職務的公務員
實務
「限於」具有依法執行逮捕或拘禁職務的公務員
Ⅲ
未遂犯
公務員過失致人犯脫逃罪
§163 Ⅱ
行為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
因過失致已被置於「拘禁力支配下」之人脫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