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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要約人、債權人) (乙(債務人) (履行關係), 補償關係, 丙(第三人), 對價關係), 利益第三人契約之解除 (發生 (乙債務不履行…
甲(要約人、債權人)
乙(債務人)
履行關係
補償關係
丙(第三人)
對價關係
利益第三人契約之解除
發生
甲債務不履行(支付價金遲延)
乙→甲:§254催告、解約
乙債務不履行
甲→乙:§254催告向丙給付
丙→乙:§254催告向自己給付
何人取得解約權?
王:甲 ∵甲為補償關係契約之當事人
物之瑕疵擔保
王澤鑑:
丙行使
§360損賠請求權
§364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甲行使
§359減少價金請求權
§359契約解除權
不當得利
補償關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
要約人請求說:乙→甲:不當得利
受益人請求說:乙→丙:不當得利
林大洋:原則採要約人請求說,對價關係為無償時採受益人請求說
對價關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
甲→丙:不當得利
補償及對價關係均不成立、無效、被撤銷
雙重不當得利請求權說
乙→甲:不當得利
甲→丙:不當得利
乙→丙:代位甲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請求甲讓與權利
行使
甲債務不履行
甲給付遲延or乙受領遲延
乙→甲:§254契約解除權
乙債務不履行
甲→乙:§254or256or359契約解除權
爭點:是否須丙同意?
孫:不須
王:須
解除後之法律效果
乙尚未履行債務者
§270乙得由補償關係我生之一切抗辯對抗丙
丙得依對價關係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損賠
乙已為給付
乙→甲:§259回復原狀第六款標的物客觀市價
效力
對丙
丙對乙有契約關係(補償關係)之履行請求權
可歸責於乙致債務不履行:丙對乙得請求損害賠償(未向自己給付)
§269Ⅱ因表示享有而確定
對乙
§270乙得以油契約(補償關係)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丙
對甲
乙可歸責債務不履行: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乙未向甲給付致甲須對丙負擔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
乙可歸責給付遲延
對丙
丙→乙:§231Ⅰ遲延損賠(依補償關係即甲乙間利益第三人契約)
丙→甲:§231Ⅰ遲延損賠(依對價關係即甲丙間第三人負擔契約)
請求權競合
對乙
原則:對丙負遲延損賠
例外:在丙選擇依對價關係向甲請求損賠時。甲負擔賠償責任而受損害,故乙須向甲負擔遲延損賠
對甲
於甲須依對價關係對丙負債務不履行損賠時,甲得就此損害向真正終局負責之乙請求賠償
利益第三人契約
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269
第三人友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
所有權:通說乙→甲
須具有利益第三人約款
實務:第三人有無取得直接請求給付,就交易習慣及契約具體情況探究當事人真意
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第三人無直接請求給付權利
所有權:乙→甲→丙
甲雖從未取得占有,仍有取得所有權之法律上一秒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