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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第四課―憲法與人權 (基本權利 (明文列舉 (自由 (人身自由, 表現自由, 集會自由), 社會 (生存權 (保險、補助...), 工作權…
公民第四課―憲法與人權
基本權利
概括基本權
前提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舉例
隱私、姓名、人格、婚姻
新興基本權
目的
以群體作為權利主體
舉例
和平、環境、多元文化
明文列舉
社會
生存權
保險、補助...
工作權
工時、工資...
救濟
請願、訴願、訴訟
自由
人身自由
表現自由
集會自由
參政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平等
形式平等(齊頭式)
實質平等(優惠性)
保障與限制
比例原則
必要性
選擇傷害較少的限制
衡量性
限制不可造成更大的公共利益損失
適合性
限制可直接或間接達到目的
法律保留原則
限制基本權利時需要訂定法律
具有公益目的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避免緊急危難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