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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期中報告 (簡報參考大綱 (四、侵害判斷:字義侵害、均等侵害、無效理由、爭議焦點,法院如何裁判, 五、無效爭點:無效抗辯、先前技術、爭議…
申請專利範圍期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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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原告主張
- 原告專利 I539401「公共設施巡查管理系統」系爭專利係應用於政府採購案關於設備及框蓋維護工程之方法、用途。
☆ 被告依事件背景已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顯已造成原告專利權受損,且侵權行為係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以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等規則,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 系爭專利係為解決承商要在期限內完成龐大數量的巡查工作,如何管理及有效運用巡查後所記錄之公共設施狀況資訊之問題。
☆ 證據不足,故請求項1 具進步性,其他附屬項自當然具進步性。
- 被告工程所作內容,該部分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內
- 本工程之使用人或履行輔助人 ( 被告委託之其他公司 ) 均需負起連帶責任之損害賠償
- 被告到場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設備驗證、導致原告無法進一步證明該被告設備是否與系爭專利之侵權比對分析,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第1項規定,應認定被告之後台管理系統侵害系爭專利之應正事實為真
5-3. 被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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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發之組合證據已足夠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有技術特徵者只有專有名詞(已舉證)其他皆屬於不具技術特徵之說明性文字,且僅是習知技術之運用,本就可與其他先前技術輕易結合
- 爭議之報表表格均僅採用衛工處提供之文件內容;以及其中功能均僅採用Excel本身功能,也就是公知技術,且為任何人都能完成的
- 系爭專利 POSITA 均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5-4. 主要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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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得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以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等規則,請求被告賠償,是否有理由?
- 被告未執行系爭工程所使用之後台管理系統是否侵害系爭專利?
5-5. 法院判斷
- 原告不能證明系爭工程所使用之後台管理系統侵害系爭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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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擁有或自行開發後台管理系統,係不能證明被告之定作或指定具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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