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買賣 (出賣人義務 (§348 (Ⅰ物之買賣 (權利瑕疵擔保 (內容(物之買賣、權利買賣) (§351 (瑕疵相對性 (買受人舉證對瑕疵是否知情))…
買賣
出賣人義務
§348
Ⅱ權利買賣
Ⅰ物之買賣
交付
Q出賣人可否選擇依761四種交付方式交付? :red_flag:
實務
例外:另有約定時則例外不行
原則:出賣人可選擇
學說
原則:出賣人不能選擇指示交付
例外:另有約定可以
讓與所有權
權利瑕疵擔保
通說
嗣後權利瑕疵
適用債務不履行
過失責任
自始權利瑕疵
適用權利瑕疵擔保
無過失責任
§353法律效果準用債務不履行
楊芳賢
權利瑕疵擔保為出賣人主給付義務範圍
本質亦為一種債務不履行(構成要件準用)
不論自始或嗣後瑕疵皆須可歸責才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
內容(物之買賣、權利買賣)
§351
瑕疵相對性
買受人舉證對瑕疵是否知情
§349
權利無缺擔保
Q公法上負擔屬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 :red_flag:
實務:物之瑕疵
學說:不可一概而論
2 more items...
§350
權利存在之擔保
與§246之關係
早期:§350為§246之特別規定
現學說
2 more items...
§352
債權出賣人僅須擔保債權存在,不須擔保債務人支付能力
效力:§348-351之義務不履行→準用債務不履行
§348:構成要件準用
§349-§351法律效果準用
瑕疵擔保責任
效力
瑕疵修補請求權?
擔保說
無
王澤鑑、黃茂榮
履行說
有
詹森林、朱柏松、德國
實務:透過不完全給付付予債權人補正請求權之方式使出賣人負擔瑕疵修補義務
拒絕受領權?
擔保說
得拒絕受領,但法律關係因給付義務已完成而轉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喪失§359減少價金請求權
履行說
出賣人給付之特定物有瑕疵,係違反給付義務,買受人有拒絕受領之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
王澤鑑(擔保說)
出賣之物雖有瑕疵,但已履行給付義務,理論上買受人不得再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但如果交付前已發現瑕疵而已拒絕受領者,此時買受人得拒絕支付價金
最高法院(77年第7次)
§360損害賠償請求權、§364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有價金給付同時履行抗辯權
§359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無同時履行抗辯權
價金減少請求權
§359
目的:衡平當事人之給付與對待給付之對價性
通說實務:形成權
減少額度=約定價金x(1-瑕疵物的現有價值/無瑕疵時應有價值)
契約解除權
§359
條件:解除不顯失公平:瑕疵之存在使契約目的不能達成,或給付買受人已無利益
適用§259,260回復原狀&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請求權
§360
條件:出賣人缺少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瑕疵
Q§360損害賠償範圍?除瑕疵損害(履行利益)是否包含瑕疵結果損害(固有利益)? :red_flag:
通說
缺少出賣人保證之品質:及於瑕疵結果損害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應包含瑕疵損害及瑕疵結果損害
黃茂榮
不包含固有利益(應從締約上過失、積極侵害債權、侵權行為、消費者保護法請求賠償)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請求權
§364
要件
買受人就受領標的物為檢查通知
§356
對己義務→不履行則發生失權效
§357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
價值、效用、保證品質之瑕疵(數量短少而影響也算)
物之瑕疵在危險移轉時即已存在
§354
買受人善意無重大過失
§355
性質
特定物買賣
擔保說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非債務不履行,而係出賣人在債務不履行外,另外課與出賣人附加之責任
依締約現狀交付
給付義務(債務不履行)
特定物無瑕疵
附加之擔保責任
履行說
出賣人§348之給付義務包含特定物須無瑕疵,給付有瑕疵則為一種特殊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依締約現狀交付
特定物無瑕疵
給付義務(債務不履行)
種類物買賣
通說均採履行說
∵§364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係以出賣人具有給付無瑕疵種類之物的責任為前提
給付物無瑕疵?§200Ⅰ
權利行使時機
原則:§354危險移轉後
學說實務:交付前瑕疵無法補正時,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即得主張擔保請求權,尤其解除契約
權力存續期間
§365除斥期間
Q§360、364得否適用或類推? :red_flag:
肯定說(通說):盡速確定不穩定之法律關係
否定說(實務):適用15年時效
責任減免之特約
§366
故意可以合理化所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