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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值得保護 (信賴不值得保護 行政法119 (消極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使行政機關因該資…
行政法基本原則
平等
原則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並非絕對、機械性之形式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
實質平等
,因應具體案件事實上之需要,為
合理之差別待遇
憲法
7
比例
原則
憲法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
必要
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必要性
原則(
侵害最小
原則)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
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少
者
狹義比例性
原則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
不得
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
顯失均衡
即使
侵害性最小
,仍
有可能違反狹義比例性原則
(其他方法都無法達成目的,但可達成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卻比欲達成目的之利益大
適當性
原則(
合目的性
原則)
採取之方法應
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法律保留
原則
積極
的依法行政
定義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要有法律上的依據;行政行為無法律依據,則不得為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
5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釋
443
理由書
干預行政
層級化法律保留
憲法
保留
憲法
8
為基本權中的帝王條款
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定義
憲法規定基本上相當抽象,但憲法條文規定內容非常具體者
絕對
法律保留(國會保留)
定義
涉及生命剝奪、身體自由限制時,必須由法律親自規定,不能授權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自為決定
憲法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對
法律保留
法律可授權命令,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如刑法中的空白刑法
不適用
法律保留
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給付行政
基本上不是用法律保留,但若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
法律
或
法律授權之命令
為依據
重大公益事項為何,依
重大性理論
判斷
法律優位
原則
消極
的依法行政
源自金字塔理論
定義
行政行為
不得牴觸法律
例如
中央法規標準法
11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憲法
172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法安定性
原則
靜態
法律
明確性
原則
構成要件&法律效果 需
具體
、
明確
釋
432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動態
法
不朔既往
原則
真正
朔及既往
後法改變,不影響前行為
不朔既往,從舊從輕
不真正
朔及既往
法律改變後,行為結束
不算朔及既往,照罰
信賴保護
原則
釋
525
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
信賴
基礎
需有
拘束力
。若僅是宣示、呼籲、建議,或願景,不具強制力,不具信賴基礎
信賴
表現
人民因信賴該行政行為,而為具體之信賴行為,因此產生權利變動或財產上支出,嗣後行政機關欲去除此項信賴基礎,人民之權利或利益將因之受有損害
信賴
值得保護
存在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信賴
不值得保護
行政法
119
消極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使行政機關因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搞不清楚狀況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積極
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涉及重大公益
可以調整,使行政法令或具體行政行為繼續有效,針對人民利益所受損害,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損害
補償
誠實信用
原則
不確定法律概念
對比
須符合
受規範者可預見
可藉由第三方審查
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定義
解釋
法律的方式
原則
司法機關
全面審查
例外
判斷餘地理論
法院
尊重行政機關
之判斷
專家或委員會作出的評價決定
預測或評估性質的決定
涉及高度屬人性的決定
高度專業技術之決定
政策走向或計劃性之決定
行政機關受理個案時,就具體事實認定之,但最終解釋機關為法院
裁量
行政裁量
定義
適用
法律的方式
選擇裁量
選擇
法律效果
決定裁量
選擇
是否適用
原則
司法機關予以
尊重
例外
裁量瑕疵
類型
裁量
逾越
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超越法律授權之
範圍而法律授權行政。
機關對人民最高可科處1千元罰鍰,惟實際上卻科處人民5千元。
裁量
濫用
指行政機關作成之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
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或違背一般法律原則(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
如營業稅法51條規定逃漏營業稅者,應按所漏稅額科處1至10倍罰鍰,但機關為達成財政收入預算計畫目,不論違章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10倍之罰鍰。
裁量
怠惰
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
極地不行使。
如無照駕駛得科5千元以下罰鍰,但機關內部決定不論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5千元罰鍰。
裁量
限縮至零
在個案特殊情況時,行政機關雖享有裁量權,卻
必須做出該項特定之決定
目的
讓行政機關就不同個案進行裁量,作出適當決定。(仍需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
有裁量權之情況
「得」(享有積極權限)
「得不」(享有消極不予核准權限)
「上下限」(一定範圍)
「或」(手段選擇)
羈束裁量
行政機關
無裁量權
所為之行政
無裁量權之情況
「應」、「須」
「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