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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人權 (憲法中的人權 (基本權利(人權) (明文列舉 (生存、工作、財產權 (職業選擇自由、義務保護人民工作, 不能任意徵收人民財產,…
憲法與人權
憲法中的人權
基本權利(人權)
明文列舉
生存、工作、財產權
職業選擇自由、義務保護人民工作
不能任意徵收人民財產
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條件
救濟權
行政、司法上受益權(請願、訴願、訴訟)
自由權
人身、表現、集會自由
參政權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
平等權
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概括基本權
其他自由及權利,在不妨礙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受憲法保障
意義
保障人性尊嚴
新興基本權(群體)
環境權
維護自然環境
多元文化權
保障少數民族的認同與文化
和平權
在和平中生活,和平解決爭端,禁用武力
自由權的保障與限制
自由的界限
一定條件下,基本權可用法律限制
合憲的限制
比例
原則
必要性
原則
選擇對基本權
侵害最小
的手段
衡量性
/
狹義比例
原則
公益
>
限制基本權的損害
適合性
/
適當性
原則
手段
能
達到目的
法律保留
原則
涉及基本權限制,由立法院訂定
法律
作為依據
具有
公益
目的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增進公共利益
平等與差別待遇
憲法保障的平等
除去不平等
平等
形式/齊頭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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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
平等
差別待遇
矯正社會不平等
對
弱勢群體
,法律或行政上給予特別優惠
憲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