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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层理论在过失犯认定中的司法适用(陈兴良)] (一、三阶层的过失论 (演变历史:
古典学派的心理责任论
新古典学派-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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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层理论在过失犯认定中的司法适用(陈兴良)]
一、三阶层的过失论
演变历史:
- 古典学派的心理责任论
- 新古典学派-主观违法要素
- 目的行为论的犯罪体系变动(基于规范责任论)
——韦尔策尔将过失犯从结果无价值转为行为无价值,过失犯的刑法教义学从过失心理到过失犯罪的转变(过失犯not only as 主观责任,but also as 客观构成要件)——将过失性犯罪解释为潜在的或真实的目的性行为
- 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
——罗克辛将过失置于客观归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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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失犯的阶层判断
德:在三阶层中,分别讨论过失犯的不法构成、过失犯的合法化事由、过失犯的责任
日:旧过失论-在有责性阶层讨论过失
修正的旧过失论-肯定应当在构成要件阶层讨论过失——山口厚认为结果回避义务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结果预见义务则是责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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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犯的责任要素——主观上具有过失——在具有预见可能性前提下违反结果预见义务
四、过失犯的司法认定
立法中规定了大量过失犯(纯正过失犯&不纯正过失犯)——纯正过失犯分为业务过失犯&职务过失犯——我国刑法对义务过失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是罪状的主要内容——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主观注意义务&客观注意义务)
旧过失论与新过失论的一个重要争议点在于如何理解过失实行行为:
旧过失论认为过失只是一种主观责任要素,因而否定故意犯与过失犯在行为上的区分;新过失论认为过失不仅仅是主观责任,还应当在构成要件阶层中考察,因而肯定故意犯与过失犯在构成要件阶层中便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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