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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罪量因素研究(王彦强) (四、罪量因素的犯罪构成体系定位 (第一节 学说之争 (三、区别对待说 ((一)类构成要件复合体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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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罪量因素研究(王彦强)
四、罪量因素的犯罪构成体系定位
第一节 学说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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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别对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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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
周光权:
(1)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not 实行行为自然地、直接地导致的后果,often 处于实行行为的“延长线”上,由介入的第三人的行为、行为人的后接行为等原因造成的后果——周光权认为“客观超过要素”actually就是“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
(2)外在的客观处罚条件
第二节 作为真正客观处罚条件的罪量因素
一、性质定位:引鉴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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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之争
(1)处罚阻却事由说——应属于“刑罚论”;——但by this,会得出“有罪结论”与起诉宣判的“无罪”相违背,也与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且全部标准”&“犯罪概念的应受刑罚处罚性”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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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论: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之辩
(一)客观处罚条件的简要回顾
Binding创立规范理论(犯罪本质乃规范之违反,客观处罚条件属于不法之外,罪责原则无需覆盖)——as 刑法限制事由“真正的处罚条件”——if 去掉,其他要件still可构建犯罪的不法内涵以及反映法益的侵害
许玉秀:不认同——认为是刑罚扩张事由(因为行为人无需具有故意与过失)
作者:反对论是以否定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为前提,“扩张”是针对排除有责原则的适用,而客观处罚条件与不法无涉,原本就不应当为罪责所覆盖——so 问题演变为“在中国刑法if存在不法中立的真正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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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与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
周光权: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just刑法适用的排除,是刑罚论的讨论范畴;
耶塞克&罗克辛:耶塞克的“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is罗克辛所说的“客观处罚条件”,而不真正客观处罚条件的内容完全可被列入行为构成、违法性或责任之中。——客观处罚条件as犯罪成立条件——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include伪装的刑罚加重事由(actually 应属于加重刑罚的不法构成要件,但形式上被规定为应受处罚的条件)&被隐藏的构成处罚的行为情况(被隐藏的创设刑法的不法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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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成立罪量要求的中国实践
程序法规定
- 微罪不立案;
- 撤销案件;
- 微罪不起诉;
- 自诉案件;
- 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 当事人和解;
-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体法
- 二元制裁体系;
——可能性与合理性
(1) “法不治众”法律文化观念;
(2)符合现代化后发国家的现状;
- 二元交叉制裁体系;
(1)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原理;——质的区别理论;量的区别理论;质量区别理论
——建立在行为类型、行为方式不同基础上的法益侵害评价上的量差。
(2)我国以行为程度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特殊性;
——not 异质行为侵害相同法益的量差,but 同质行为侵害相同法益的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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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量因素:二元交叉制裁体系的表征
- 域外刑法典中的罪量规定(零散个别);
- 我国刑法中罪量规定的形式特征;
- 关于我国刑法的罪量规定的合理性之辩。
——(1)罪量规定的明确性;(2)罪量规定与行为规制机能的发挥;(3)罪量规定与案件管辖
- 罪量规定与刑法结构的完善。
五、罪量构成要素的事实面特征
第一节 主观罪过中的罪量要素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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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量要素认识必要说的展开
(一)一般规则
- 区别对罪量要素的认识(对行为人主观认知与客观罪量事实的符合性判断)&对罪量要素的评价(刑法、裁判者对罪量事实、行为程度的价值判断);
- 作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的罪量要素include主观不法要素&客观不法要素;
- 主客观统一not mean故意犯罪的行为人must认识到所有的客观要素。
(二)具体展开
- 数额犯之数额与主观认识(eg. 天价葡萄)
——否定说:只要求明知行为性质,而不要求知道盗窃的价值;
——肯定说:若行为人对数额犯的数额缺乏认识——by事实认识错误理论
理由:
(1)数额依附于具体犯罪构成中的行为或结果等客观要素,具有非独立的特性(if lack 对数额的认识或明知,就不可能正确认识行为性质与危害结果;
(2)主客观统一是刑法意义上的,以犯罪构成为基础;
(3)责任主义(行为人对自己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4)否定说会lead to现实不合理。
- 后果犯之后果与主观认识(eg. 丢失枪支不报罪)
——后果:
(1)本罪构成要件行为制造的类型性危险的相当性实现(实行行为符合逻辑的危害结果);
(2)is 违法性的表征,但not构成要件的类型性要求(often 由第三人行为or后续另一行为引起的后果)。——应要求主观上的认识or认识可能——复合罪过形式理论、客观的超过要素、严格责任理论、“在复杂罪过情况下,考虑机能性选择,分别以行为无价值or结果无价值为标准来认定复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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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understand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as 罪过判断标准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所谓“复杂罪过”犯罪中类似“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规定之间关系如何?if 同一?
——第二种结果仅与实行行为具有某些间接关联(more处罚范围限制意义上的结果)——与罪过的判断无涉,但也是违法程度的表征,基于责任主义,应当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罪责——有预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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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犯罪中的罪量要素认识错误
一、问题提出与理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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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工具:
- 罪量构成要件要素——is 故意认识的内容;
- 共犯论——区分正犯与共犯的二元论立场和限制的正犯概念;坚持限制从属性说;in favor of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介入正犯的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因果共犯论(惹起说);
- 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行为化理论&个别化说)&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in favor of 法定符合说;
- 数额认识错误——“数额(特别)巨大”is 加重构成or量刑规则?——here no influence——作者均采法定符合说
二、问题的具体展开
(一)部分共犯人对财物的价值没有认识or认识错误
no matter whether 主观上对罪量要素的错误认识 or 客观上罪量要素的存在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违法形态认定完成之后所要讨论的话题——不会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不会因“共犯从属性”而影响到非实行犯的认定问题
(二)部分共犯人隐瞒犯罪数额
- 事后隐瞒
行为人主观归责的范围up to 行为人行为时主观认识的范围,事后分赃or隐瞒的情状——can't直接as行为人承担故意责任的数额依据
:pencil2:盗窃故意与对被隐瞒数额的认知 is 不同概念——只要有证据证明or推定行为人行为时对盗窃对象数额有确切的or概括的认知,就可以认定该数额的盗窃故意,no matter 事后其他行为人 if 隐瞒&被隐瞒者对此 if 知情
- 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
共同正犯之所以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因为行为有犯意联络
eg. 偷邮票+(钻戒)
eg. 预谋盗窃财物,留意邮品,自己一并拿走钻戒
——共同正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up to意思联络的范围、共同故意的认定
(三)正犯的客体错误和打击错误
key:正犯的错误 if can 视为教唆犯的错误?
——教唆犯 if 要负责 for 正犯实现并未以教唆犯原计划内容的构成要件
——对刑事责任能力有误认时,成立教唆犯or间接正犯?
solution:判断教唆者刑责的关键is正犯的错误行为 if 属于教唆行为所引起的正犯人实施的对法益的侵害(危险)行为?——法定符合说+惹起说——只要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均成立既遂犯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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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犯另起犯意
:smiley:不能追究教唆犯既遂责任——实行行为人所引起的结果(客观上)超出了共谋的射程
——based on具体符合说的立场?
(1)与教唆犯的特质相背离;
教唆犯成立must符合“特定要求”的限定——教唆故意要包含促成“特定行为人”对“特定被害人”实行“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知与欲;教唆行为must唆使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
(2)对法定符合说的误读。——法定符合说not只重视法益性质,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过于过剩结果&并发结果问题的处理:一故意说&数故意说——实质上是对不同法益主体的分别评价
:question:作者以这种处理来承认法定符合说重视不同法益主体的分别评价,是否符合方法论?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区别究竟是什么?难道不就是对不同法益主体的处理上有分歧吗?—— :!!:作者认为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的区别 is 对故意概念的不同理解
:smiley:是否只要实行者的行为意思与教唆者的教唆意图or实行者理解接收到的教唆意图不一致,就一定阻却教唆者既遂责任?——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判断(部分犯罪共同说or行为共同说)
第三节 罪量要素与犯罪未遂
一、尝试传统“加重构成说”视野下的解决方案
(一)必要的概念界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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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解释坚持分则具体个罪的“犯罪既遂模式”的通说立场,并区分“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未遂概念(行为未遂)”与“犯罪意义上使用的未遂犯概念(犯罪未遂)”;——未遂行为 if 犯罪未遂,up to 对其能否排除符合【13】规定的可能性;
(2)司法解释by提高未遂犯成立的标准,将基本犯未遂排除在犯罪处罚的范围之外;
(3)提高定罪标准good for限制未遂的处罚范围——but 应选择基本犯or加重犯既遂的法定刑档as未遂犯量刑的法定刑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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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量因素在我国刑法中的表征
刑总: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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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但书是阻却犯罪成立的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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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但书解读的补强——从溯源的角度
俄罗斯: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苏俄刑法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是专属犯罪的概念,情节(显著)轻微行为not no任何危害,but no 犯罪的社会危害;
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not 犯罪的专属概念,一般违法行为也有社会危害性。
四、但书与犯罪构成
观点:
(1)犯罪概念对犯罪构成具有指导意义,但this 指导意义应当体现在犯罪构成内容及体系的确定上,并不是除犯罪构成外,还要以犯罪概念为定罪标准。
(2)但书是提示性、注意性规定,not 法律拟制。
——体系做法:
(1)积极构成要件+消极构成要件(但书、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
(2)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第二层次的、综合性、单纯“大与小”的程度评价
作者:
(1)上述观点based on 通说“但书是罪量因素的总则规定”,but 但书应当是给予实质理性考虑的犯罪阻却事由,是概括轻微违法、正当行为和期待可能性的属概念。
(2)轻微违法、正当行为、期待可能性的实质判断是消极判断;
(3)正当行为阻却违法,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so 轻微违法阻却what?
:star: 比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 :question:轻微违法的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事由is 构成要件之内的判断 or 构成要件之外的独立阶段判断? ——作者基于实质解释观认为实在构成要件之内的判断
:star: 轻微违法的实质判断与传统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的关系
——实质违法性的意义:a. 有利于对不法进行定量分析;b.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一定意义;c. promote 违法阻却事由理论的形成、发展和成熟
——但书的出罪功能not 表现在直接依据但书而认为某行为不构成犯罪,but 表现在其指导法官实质地理解与适用犯罪构成之解释机能上。
(4)轻微违法应依据构成要件要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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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罪量构成要素的价值面特征
第一节 单位犯罪与罪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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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纯正单位犯罪与罪量要素的立法(司法解释)例
(一)分类、统计和说明
- 法定刑配置相同,罪量标准相同;
- 法定刑配置不同,罪量标准相同;
- 法定刑配置相同,罪量标准不同;
- 法定刑配置不同,罪量标准不同;
- 混合型。
(二)分析、总结
- 同量同罚型(第一类)占八成以上;
- 罪量相同型(第一、二类)占九成以上;
- 罪量不同型(第三、四类)不足一成,全部源于司法解释;
- 法定刑配置不同型(第二、四类)——罪刑失衡现象;
- 罪量不同型(第三、四类)中,单位犯罪的罪量配置高于自然人犯罪,但法定刑配置自然人又高于单位责任人——单位成为行为人犯罪的庇护所
三、问题根源与治本之道
(一)同量同罚模式和学者的论证
先治放纵,再疗轻纵,实现同量同罚模式
- 从客观危害的角度;
- 从主观恶性的角度;
- 从犯罪主体的角度;
- 从司法解释合法性的角度;
- 从司法解释适用弊端的角度;
- 从域外经验和立法趋势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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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成立罪量要求的域外经验
a. 微罪不举
美国:
- 警察的逮捕决定
- 起诉裁量权
——起诉律师有权选择是否提出指控&提出什么样的指控方面;
——检察官有“不受限的受理案件裁量权“,不起诉决定是终局的。
——原因在于立法的“泛刑法化”、可得实施资源的有限性、正义个别化的要求——美国律师协会-检察官标准7因素:(1)检察官对被告人实际上是否犯罪抱有合理怀疑;(2)犯罪造成的危害;(3)规定的刑罚与犯罪人以及他的实际行为是否成比例;(4)高法证人是否可能具有不当动机;(5)证人是否愿意作证;(6)犯罪人是否协助起诉其他人;(7)其他司法去对犯罪人的起诉情况
- 中间程序(延缓起诉&审前分流)——起诉犹豫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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