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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 (目的 (保全證據, 保全被告), 要件 (實質要件(原因+必要) (犯罪嫌疑重大(≠重大犯罪) (存有客觀證據資料, 證明程度遠較逮捕高,…
羈押
目的
保全證據
保全被告
要件
實質要件(原因+必要)
犯罪嫌疑重大(≠重大犯罪)
存有客觀證據資料
證明程度遠較逮捕高
不得為偵查機關主觀臆測
法定羈押事由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依具體事證為依據,且犯嫌有主觀逃亡意圖
1.犯嫌之生活狀況是否處於不安定之情形
2.是否可強烈感受出(或可窺出)犯嫌有欲規避處罰而隱匿身體之情形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內涵
犯嫌對於證據為不當動作,而對未來判決有不當影響,或有干擾偵查進行之疑慮者。否認犯行不得逕認具有湮滅罪證之疑慮,但若犯嫌之否認將對關係 第三人之供述產生微妙影響(脅迫) 時,則有可能導致湮滅罪證之情事。此有時雖犯嫌已自白、亦不能逕認其無湮滅事證之疑虞。 雖犯嫌與辯論律師所為正當防禦活動之情形,不得將其納入隱匿罪證之範疇,然因犯嫌與被害人或關係第三人之接觸,可能產生不當影響,故可能被認定有高度湮滅罪證之疑慮。
具體要件
滅證客觀可能性
受拘捕或羈押之 犯嫌仍得透過第三人滅證, 故不得僅以犯嫌已受拘捕 或羈押,即排除其滅證之 可能性
滅證主觀可能性
犯嫌之供 述態度將成為是否具滅證意圖之重要判斷 依據。例如犯嫌於受拘捕後為虛偽之辯解、 為與客觀上明顯事實 相矛盾之供述、反覆 變更不同內容之供述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665
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 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 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 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 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 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
必要性
非予羈押,難以追訴、審判、執行
無§114所定不得羈押情形
所犯罪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 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 不在此限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形式要件
聲請與核發§101I、§101-1
審判中,羈押與否屬於法官專權裁量之權限,Pr僅有建議權,無權表示不服(但#665有不同見解)
無法在24hr內聲請羈押(有法定障礙)
§93-1Ⅲ釋明其事由
釋明之程度,或許無須至 一般人皆無任何懷疑之程度,惟若欠缺任何證據即推斷各種可能性,其所為正屬於其等所指之憑空推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