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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 ch4 國家與民族 (4.1國家 (一、界定與要素 ((一)土地
一定的土地代表疆界。
領土的區分有天然或人為。領海,由《聯合國海洋法公…
政治學 ch4 國家與民族
4.1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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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源與形成
古典政治學中,亞里斯多德說人依天性是政治的動物。政治有城邦的意涵。
人為了生存繁衍,自然形成家庭。擴充功能和滿足需求,進一步擴大成村落。再集結成城邦。
城邦是人可發展出最高重要的社群,可保護和認識彼此,發展友誼產生向心力。透過正義,使人願意效忠。透過友誼和正義,城邦即政治共同體,即國家。
17世紀霍布斯,自然狀態,為了避免因生存和被爭奪的恐懼困境。人們放棄自然權利交給主權者。
英國洛克,人組成國家服從政府,是為了保護財產。因為在自然狀態中不易找到評判方式,因此選擇國家這條路。
盧梭,人結合形成公共人格,即國家。透過一致性意見形成公共意志,人們遵守的規範。
此種公共意志展現方式是近來的重要方式,但公民投票展現公共意志未必是「一致性」而是「過半數」的意見。
ex:成功獨立,和未過半的獨立公投。
有的公投仍受限政治情勢,只有宣示意義無實質結果。
現代政治哲學開創者馬基維利,人們的實際生活和應當如何生活兩者之間極具差別。
三、功能與角色
(一)最小國家
國家干預最小。守夜人國家。像是維繫生命財產安全的守衛。
兩個理由。理由一,國家是一個必要的惡,因為不得不所以必要(人民放棄權利),因為是惡所以必須最小(國家可壟斷武力以致濫用)。
理由二,分配正義,國家動作越多預算就越大,因收稅人們就無法保護財產。
(二)國家作為中立的仲裁者
在國家功能光譜上,最左邊最低,最右邊最高。中立仲裁者則偏中間。
(除了最基本的生命財產外)國家提供公平競爭的機制,例如選舉。維繫市場競爭公平性。團體間公平互動機制。
在民主政治中,執行政策的國家文官體制,通常扮演客觀中立角色。一方面聽執政黨,一方面有憲法等法律保障。此國家功能也是大多數人認可的方式。
(三)國家作為積極發展者
18世紀工業革命的英美地區,帶動國家整體力量。而較晚工業化的其他德日地區,則靠國家力量介入發展。
70-90年代的亞洲四小龍也是透過國家提升發展。從農輕轉勞密再重工服務。
因全球化市場競爭,跨國企業較優勢,以及社會上貧富差距問題等等因素,使得人們也較希望國家可以多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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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民族
一、歷史演變
西方,城邦制度→帝國統治→封建制度。
火藥使封建被攻破,印刷術產生集體意識。宗教改革,各語翻譯聖經,加強了以語言區隔的共同體。1648《西伐利亞和約》,結束神聖羅馬帝國與他者宗教衝突,確立各國自主權利。
語言、文化,形成無形的疆界,民族的概念也因此產生,透過國家來保護民族。
非西方國家中,則因西方帝國主義的殖民,當地居民的反抗而形成民族的概念。WW1後各個民族國家建立,也就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概念。(聯合國兩百多國中只有15國是1910年就存在。)
二、界定民族
民族概念,既有客觀的因素,也有主觀政治上的努力。界定民族:民族是以客觀本質的群體為主(血緣、文化等),以及主觀心理認同的政治性結構。
人因客觀要素的界定,產生集體共同意識。客觀要素,ex: 血緣、語言、文化、歷史觀、生活區域等等。
但客觀要素在現實政治中有例外,ex:同樣血統但有不同的民族意識。或生物性上種族、人種無法在科學上有客觀的界定。
安德森《想像的共同體》提出民族定義:一種想像的共同體,在本質上有限的,也是享有主權的共同體。
安德森強調的是一群人主觀認知面向。「想像」是真實所想,是界定的主要方式。
此書本章採用客觀主觀兼顧的「民族」定義。
三、民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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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義:將民族作為一種政治主張,爭取生存等等意志型態。
民族主義是自發性的政治力量,從實際政治出發。有別於其他意識形態,由諸多學者建立理論。
民族主義有時帶來負面影響,造成民族衝突。
民族主義的號召有時也比其他爭取理由來得更有說服力,例如被外力壓迫自治權利時。
民族主義的三項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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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1後興起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概念,因此現代國家一般又稱「民族國家」。
然而事實上不太可能有民族國家。要麼一個民族多個國家,要麼多個民族一個國家。
從西方發展歷史來看民族國家觀念的發展,再界定民族的意涵…
前言
在台灣,討論國家與民族之議題,通常讓人想避開。
不同過去威權體制。
一是現實處境。
二是國家定位的分歧。獨立建國,或回歸中華民國憲法(但此說也有不同意見),或一國兩制、邦聯的制度。
國家定位的認知不同,影響討論國內公共政策。ex:兩岸經貿要以經濟共同體還是保持距離。ex:兩岸人員來往該更密切還是有限制?
與其逃避,不如直接面對進一步了解。各國都有各個不同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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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兩岸關係與身分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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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觀點。
就國家問題,中華民國為一國家的各種要素都有。在「對外交往」上也是。
但我國國家地位在世界上依然特殊,從歷史上來看…
1912年,成立中國民國推翻滿清。1949年,國共內戰,中華民國有效範圍限縮到台灣。
原本台灣在1895年《馬關條約》中由大清帝國割讓日本,WW2後,日本放棄台灣由中華民國接收。
WW2後,美蘇冷戰時期,自由/共產主義陣營對峙,聯合國中的中國代表席次,在1971年以前,都以中華民國為代表。
美國欲透過與中共合作制衡蘇聯,中華民國被迫退出聯合國,1979年與美斷交。美國承認中共,提出「一個中國政策」,認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他國也採此主張。
現況,2008-2016馬英九和2016後蔡英文,兩時期兩岸定位比較…
馬時,「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各自表述)。進而代替「一中各表」說法避開一中敏感度。
蔡時,不承認九二共識,而採「兩國論」。認為修憲後的中華民國已從中國分裂出來。而將來是否重新命名需公投。對岸則不願接受而兩岸暫停往來。
就身分認同,以政大調查研究(1992-今)為例。
1992年到2016年,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比例從17.2%到59.3%(提升42.1%)。認為是中國人的比例從25.5%跌到3.0%。認為自己兩者皆是的從46.4%跌到33.6%。
此身份認同不代表民族認同。
就兩岸定位上,許多人不同意「一個中國」的框架。身分認同上,台灣人的認同趨高。
兩岸處在「零和遊戲」對決。
在國家組織上能否有新的可能性,值得進一步探究,找到更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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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 ch5 憲法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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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當代憲法的起源與類型
一、近代憲政主義的基本內涵與源起
憲政主義為民主政治運作的依據。具體內涵包括了有限政府、依法而治、保障基本人權等。
對憲政主義的理解。出發點為「國民主權」,公民授權認可政府權力。「有限政府」,針對政府權力加以制衡與分散。「依法而治」,權力行使受到憲法等法律限制。
憲政主義的起源,「社會契約」的想像。17世紀洛克,人皆生而平等,為達私有財產全與安全,人會達成協議交付權力,進而社會進步。霍布斯,社會自然狀態是失序的,因此需要協議來避免。18世紀盧梭,社會存在「公共意志」,透過協議時健全意志。
上述出發點不同,但協議是共同點,也是憲法的抽象想像。
1748年,法哲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主張藉由政府權力的劃分來避免國家成為暴政。此對國家的想像成為「有限政府」的主張。國家的存在是為了追求公益,避免濫權暴政。
憲政主義思潮下,美國為第一個頒布成文憲法的國家。有限政府的概念,1788年麥迪遜《聯邦文獻》論述,政府為了自我管理,基於分權原則,設計出部門間相互制衡的制度。此分權制衡,在價值上和實踐上都有成效。
有限政府的精神,是基於國家(公領域)與社會(私領域)二元對立所假定。但當代憲法設計上卻反映出各種政治勢力的妥協。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將憲政主義從理論拉到立憲層次。民主便與憲政畫上等號,人權為民主價值;分權制衡為民主實踐;依法而治為民主價值之手段。
二、憲法的類型與特性
(一)憲法的類型
依表現形式可分成文/不成文憲法。依修改難易度可分剛性/柔性憲法。成文憲法,憲政主義內容明確以法律形式紀載於單一法典。不成文憲法,體現憲政主義精神於一般法律或習慣傳統中。不成文憲法案例屬少數,但有較高的適應力。
剛性憲法,憲法修改門檻高於一般法律。柔性憲法,修改門檻與一般法律無異。
(二)憲法的特性
「最高性」,憲法具有最高位階特性,其他法律的正當性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司法審查制度,審理法律體系是否違憲。
「固定性」,與最高性的一體兩面之特性,指憲法修改門檻需高於一般法律,或是恆常不變的特性。
「適應性」,因憲法在原則上的宣示在實踐上有模糊性,所以透過解釋可因應不同案例或是價值變遷。國家中有類似機構可以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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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憲法的基本內容
(一)國體的基本架構
民主國家可分為民主共和或君主立憲。民主共和,國家元首由直選或間接選舉產生。議會內閣制的國家,共和國總統只具有儀式性權力。總統制的國家,元首獨立於國會外。君主立憲,元首為歷史傳統世襲君王,作為國家象徵。同樣主權歸屬、領土、象徵國家的其他符號也都屬於廣義國體的範圍,於憲法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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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體制
政府權力的分配與規範,可分兩種,一為中央政府之間的權力制衡。二為中央與地方(或聯邦政府與分子國)的權力分配。
第一種,常見分類總統制、議會內閣制、半總統制。第二種,在單一極權國家,地方自治由中央政府授權;在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權力由分子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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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而治
(一)法律保留原則
規範國家與人民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限分配。若國家在行使會影響人權的公權力,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或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令命補充。
視規範對象、內容、法律本身等等,擇法律明定或命令補充。
法律保留的價值在於限制國家權力濫用,保障人民權利不被滋擾。
(二)比例原則
大法官解釋,適用對象包括目的及手段,內涵包括四個次原則:「目的正當性」、「手段適合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公領域對私領域有限制時,手段必須以最小侵犯為優先。
比例原則為限制國家權利濫用,保障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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