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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 (要件§53 (普通共同 (原因共同, 請求同種), 必要共同 (權利共同)), 類型(訴訟標的是否合一確定?) (√:必要§56…
共同訴訟
要件§53
必要共同
權利共同
普通共同
原因共同
請求同種
類型(訴訟標的是否合一確定?)
X:普通
原則:§55共同訴訟人獨立
限制:
主張共同
:red_flag:他共同訴訟人未為積極之相牴觸行為、在有利範圍內→及於
證據共通
:red_flag:他共同訴訟人未為反對→成為全體共同訴訟人之證據資料
:star:最高,86年,上字第931
辯論主義向自由心證主義之退讓
√:必要§56
當事人合一確定?
X:類似必要
事例
公司法§189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民§56:撤銷總會決議之訴
:warning:民§821
:warning:民§242代位之訴
§459Ⅱ(固有也可用)
√:固有必要
事例
原告:民1090親屬會議五人為共同原告停止親權
:warning:民§224Ⅱ 撤銷詐害債權
:warning:民§824Ⅱ 分割共有物
:red_flag:原告+被告=全體共有人,當事人方為適格
不適格之補正
共同訴訟參加
訴之主觀追加合併
合併辯論
:!:強制補正
§56-1
沈冠伶
第一款:有利與否之判斷:52台上1930
行為當時,形式上觀之 :check:
不利:須全體一併、積極為之 eg自認、捨棄、認諾、訴訟上和解
有利: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一併為該訴訟行為eg陳述有利事實、提出有力證據、上訴
第二款: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問有利與否,效力及於全體
第三款:一人有訴訟有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效力及於全體(合意停止回歸第一款)
最高,32上字,1677
爭議類型
確認他人間之法律關係
楊淑文、沈冠伶:固有必要
實務:固有及類似都有(偏類似)
多數學說:普通共同
民§244
債權人之間:類似必要
債務人之間:固有必要
主債務人、保證人
通說:普通共同訴訟
沈冠伶
僅有主債務人提起上訴而保證人未提起上訴時:類推§56(避免判決矛盾)
僅有保證人上訴而主債務人未上訴時:不必類推§56
第三人異議之訴
實務、楊:類似必要
學說通說:普通共同
訴標不同,不須同勝同敗,僅事實上有防止裁判矛盾之必要
連帶債務人
§273非固有必要
實務、楊:類似必要
現今多數:普通共同
§275原則上無程序法上效力,不得以此為類似必要之依據,此僅為反射效
被告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才屬於合一確定,將是否是類似必要之判斷,繫於判決結果
可藉由主張共同、證據共通原則防止判決矛盾
沈冠伶:同通說+其中一人上訴時,法院應對未上訴人闡明,並尊重未上訴人是否仍不欲成為形式上訴人之選擇,因受判決效力所及(275),故即使不欲成為形式上訴人,法院亦應通知參與程序
收取訴訟
許士宦:法定訴訟擔當說
撤回 :check:
共同原告
撤回全部
固有
不行
類似
不行(須全體撤回才有效)
撤回自己
固有
不行
類似
可以,不及於全體
共同被告
固有
可以,視為對全體被告撤回§56 2款
類似
可以,對其他被告不生撤回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