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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相關權利→
←相關重要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青少年偏差行為, 兒童虐待, 青少年抗拒 - Coggle…
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保護之特徵及意義
1.審前調查
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供少年法庭作為裁判、個別處遇之參考。
(少事法第1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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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少年—交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少年)、或移送少年法庭(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審前調查—調查保護收案—分案—少年調查官調查(製作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送交少年法院(庭)法官—法官審理—裁判—**保護處分交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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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案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第3、4級毒品)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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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少年的身心發展還未完全,心性不夠成熟,容易衝動,加上人生經驗不足,容易受到外界或物質的誘惑影響,而犯法。如果使用一般成人形式的法律來處理,對少年並不適合,也不易協助少年改過向上,因此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讓法院可以用比較符合少年特質及成長需求的程序和處遇,來處理少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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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相關權利→
←相關重要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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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注意事項
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依少年之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外,不應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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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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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受虐定義
任何對兒少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少死亡,外型毀損及身體功能損壞或喪失(包含強迫、引誘兒少為自殺行為),或讓兒少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中亦屬之,亦包括來自過度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之管教或處罰
兒少保護案件第53條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充當賭博色情暴力之侍應(第47條第1項)、遭受不當行為(第49條各款行為)、不當照顧(第51條))、需緊急安置之情形(第56條第1款)或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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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訪兒童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兒權法第54-1條)
偵查犯罪手冊133點,警察機關逮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以刑事處罰之現行犯和或通緝犯,應於製作筆錄時,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無監護或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之情形,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檢核,須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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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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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之健康影響層面
這些影響可能直接或間接使兒童心理疾病徵狀顯現,如類似PTSD徵狀、憂鬱症等,亦可能使兒童在邁入青少年之自我發展過程中產生自我認同的問題、產生負向的認知,陷入「被貶抑的自我」與渴望「被讚許的自我」的矛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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