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P.1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我國憲法基本原則, 憲§25~34、135之規定,停止適用(憲增§1II), ▲以「時效制度」之方式剝奪、限制權利為何種法律…
P.1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我國憲法基本原則
內涵
民有、民享、民治之民主共和國原則 *明定於
[憲§1]
★民享之定義
?
★民治之定義
?
★民有之定義
?
民主國之定義
[憲§2]
平等權/自由權共同形塑之客觀法秩序:國家應「保護人民之平等權/自由權得以實現」(國家有作為義務、人民沒有請求國家作為之權利)
司法
主張/未主張第三人之私法行為侵害其基本權而無效(請求第三人不得侵害其基本權)
間接適用說:法官不得直接適用憲法裁判,應經由民法之一般條款(EX:民§72)間接體現憲法的價值決定
行政
以未違反法律保留之方式保護之 EX:補助
立法
P.1-1目前已建立之保護
權力分立原則
垂直分權與制衡(中央VS地方)
水平分權與制衡(中央:五權分制、平等相維)
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制衡
法治國原則
國家權力之行使,須受到「法規範」之拘束,而非人治
憲法最高性:所有國家公權力(修憲權除外)皆需受到憲法、憲增、大法官釋字(憲法位階)之拘束
P.1-2目前已建立之拘束
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權需受到法律之拘束
法律未規定得做XX行政行為
應保留由法律規定之特定事項,行政權不得為之:法律保留原則。
應保留由法律規定之特定事項:
法條(含組織、行為)
中央立法機關→應以法律規定左列事項
4 more items...
學說(針對行為)
Q:何種行為事項應保留由法律規定【法律保留事項】?
【層級化法律保留】
(J443)
3 more items...
不須保留由法律規定之特定事項,行政權得為之。
法律有規定得做XX行政行為,但應遵守XX(實體規定)/XX(程序規定)*明訂於
[憲§172]
行政權應遵守之:法律優位原則*明訂於
[憲§172]
實體法
未規定得做XX行政行為
有規定不得做XX行政行為
做
「法律優位原則」:違反
「法律保留原則」:不須討論
未規定不得做XX行政行為
做
「法律優位原則」:未違反
「法律保留原則」
有規定得做XX行政行為
做:符合「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行為之內容不得牴觸實體法之規定:法律優位原則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有實體法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
依法審判原則:司法權需受到法律之拘束 *明訂於
[憲§80]
社會(民生)福利國原則
受拘束之主體
所有憲法設置之機關行使公權力→不得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含修憲機關: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
者(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
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故凡憲法設
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J499)
構成修憲之實質界線
修憲機關變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後,現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之「國民主權」不能當作支撐的力量?
修憲機關
憲法
國民大會
→得修改憲法
(憲§27I第3款、174第1款)
國民大會為修改憲法→應經代表總額1/5之提議,2/3之出席,及出席代表 3/4之決議
(憲§174第1款)
→得(應)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憲§27I第4款、174第1款)
立法院為提案憲法修正案→應經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
(憲§174第2款)
國民大會為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應經代表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代表 3/4之決議
(憲§174第1款)
憲增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得(應)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不適用
憲§174
之規定
(憲增§1、12)
立法院為提案憲法修正案→應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不適用
憲§174
之規定
(憲增§12)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為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
→應於公告後半年後為之,不適用
憲§174
之規定
(憲增§1、12)
→應於公告後半年後之三個月內為之不適用
憲§174
之規定
(憲增§1)
→應經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適用
憲§174
之規定
(憲增§12)
政黨之目的/為行為→不得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憲增§5V)
防衛性民主之概念
依循什麼所建構:孫中山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目的:保障人性尊嚴
憲§25~34、135
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增§1II)
▲以「時效制度」之方式剝奪、限制權利為何種法律保留事項?
▲以「裁罰」之方式限制權利為何種法律保留事項?
▲「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其退休相關權益事項」為何種法律保留事項?
▲「干預行政」之事項為何種法律保留事項?
▲以「刑罰」之方式剝奪、限制權利為何種法律保留事項?
▲「給付行政」之法律保留事項為何種法律保留事項?
▲以「臨檢」之方式剝奪、限制權利為何種法律保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