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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篇 法律行為 - Coggle Diagram
總則篇
法律行為
權力變動
與
法律事實
因法律事實而導致權力變動
行為
合(適)法行為
表示行為
法律行為
(
意思內容=效果內容
)
準法律行為
(
意思內容≠效果內容
)
觀念通知 ex.召集通知(§51IV)
感情(宥恕)通知 ex.1053
意思通知: ex.催告(§80)
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 ex.§802
不法行為 ex.侵權行為(§184)
非行為
事件 ex.繼承(§1147)
狀態 ex.成年(§12)
法律行為概說
要件概說
成立要件
一般(共同)
特別
物之交付(要物)
方式要求(要式)
生效要件
一般
特別
分類
以
意思表示個數及方向
區分
單獨行為
(有相對人or無)
契約行為
共同行為
以
是否需同時為物之交付作為要件
區分
要物行為(現實行為)
不要物行為(諾成行為)
以
發生之效果
區分
財產行為
負擔(債權)行為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身分行為 ex.§982、§1050
以
是否有方式要求
區分
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
法定(if違反效果: 原則:無效§73,例外: 另有規定 ex.§422)
約定(if違反效果: 推定不成立§166)
以
是否存在有效原因關係為必要
區分
要因行為
不要因行為
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
不動產物權(§759之1II)
動產物權
要件限制
第三人須善意
+非重大過失
(§948I但)
動產之交付非以
佔有改定
方式為之
例外
盜贓物、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
性質: 形成權
期間: 喪失佔有2年內
類型: 有償(§949);無償(§950)
例外: 不得請求回復(§951)
無償善意取得人之返還責任(類推§183)
類型
動產所有權(§948I本+§801)
動產質權(§948+§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