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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 Coggle Diagram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的客體:限於請求權。
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
佔有人物上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
基於身分關係之請求權
基於人格關係請求權
消滅時效的不完成
法定代理人的缺陷
對法定代理人的權利
關於繼承財產之權利
不可避免事由
夫妻互相間之權利
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
效力及於從權利
時效完成後之給付
拒絕履行抗辯權
時效利益之拋棄
消滅時效之起算
客觀說:法律上障礙不起算,事實上障礙起算。
債權成立後,若無約定清償期,通常自債權成立時,開始起算消滅時效。
債務不履行賠償請求權:1消滅時效自原給付義務陷於給付不能起算2消滅時效自原債權之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消滅時效之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承認
起訴
請求
消滅時效的時間
一般時效時間:15年
特別時效時間
5年的短期時效
2年的短期時效
消滅時效之意義:指經過一定時間不行使權利,當事人喪失其請求權的法律事實。
制度設計:1統一的時效時間2縮短時效時間3時效起算時點改主觀說4時效障礙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