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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 Coggle Diagram
消滅時效
物權請求權:釋字第107號、164號(回復原狀、除去妨害)、民法第963條
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
未登記不動產:適用
第963條: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1年
中斷、完成、不完成
不完成:民法第139條至第143條(絕對效,繼續計算,對所有人生效)
完成:民法第144條(抗辯權發生主義)
中斷:民法第129條、第137條(相對效,重行起算,對相對人生效)
與除斥期間之相比
除斥期間客體:形成權
消滅時效客體: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民法第125、126、127、197條
第125條:原則15年
短期消滅:票據法第22條、民法第126條、第127條、第197條、第514條第1、2項、第963條、第1146條第2項
適用範圍
財產(財產、身分財產):適用
非財產(身分、人格、單獨行為):不適用
起算:第128條(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例外:第197條、第514條第1項(作為)
例外:第128條(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