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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 Coggle Diagram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
種類
減免罪責之緊急避難
保全之利益(非法益)小於犧牲之利益
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
保全之利益(非法益)大於犧牲之利益
要件
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客觀要件
避難情狀
對他人之合法行為所形成之危難亦得適用,但有忍受義務則否
例如警察依法逮捕嫌犯,不得攻擊警察主張緊急避難
可能是基於自然災害或人為危難
危難之現在性
避難行為
避難行為必須非屬過當
法益權衡論
違反低階法益,履行高階法益,為避難行為不過當
利益衡量論 ( 優越之利益保護原則) :heavy_check_mark:
自主決定權
於攻擊性之緊急避難中,須考量無辜第三者之自主決定權
歹徒偷走内有小孩之汽車,父親為救人强行開走他人汽車 :+1:
醫生為救失血病患用强制力從他人身上抽取血液 :-1:
防衛性之緊急避難(危難來自被犧牲者 )
危難係由被犧牲者所招致
例如精神病患甲女精神疾病即會發作而有毀損他人之物或傷害他人之傾向,其夫在其發作之前先於水中下安眠藥使其睡著 :+1:
損害發生之可能性
對損害發生可能性越高之法益施以救助,越應肯認避難措施之價值
大樓失火,父親為免小孩被燒死將小孩丟向對面大樓屋頂,然力道不足導致其摔死
不丢必死,丟則可能不死,仍為法律所鼓勵而阻卻違法
危難係由避難者所招致
就其他具體情形從事利益衡量即可,毋庸考量避難者先前之可歸責事由
例如卡車司機疏於檢修車況,行車時發現煞車失靈,為避免撞及數名兒童乃故意轉向撞向路旁之商店 :+1:
法益受影響之程度
世貿手機展遺失高價手機,留置數千名參觀者並報警處理
不能構成 「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
手機店遺失高價手機,留置店內客人2名並報警處理
可構成 「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
利益對於個別當事者所具有之特別意義
陷入衝突之利益對於個別當事者具有特別意義
例如甲帶價值1萬元的愛犬遛狗,突遭一價值15萬元之惡犬攻擊,甲為保護愛犬將惡犬擊斃 :+1:
法益位階關係
對於生命法益之保護,係採絕對保護原則
軍隊擊落遭挾持、欲衝撞人群之飛機
不能構成 「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
基於期待可能性之考量,應能構成「減免罪責之緊急避難」
生命 > 身體 > 自由 > 財產法益, 唯非絕對標準
遭人強制之避難狀態
應視行為人所受到之威脅程度及在受脅迫下所侵害之利益大小
甲遭乙手槍用手槍威脅生命,要求甲駕駛大卡車撞毀丙名貴轎車(車内無人),甲為生存乃聽命行事 :+1:
甲遭乙手槍用手槍威脅生命,要求甲開槍射殺丙,甲為生存乃聽命行事 :-1:
無期待可能性之情事,僅能構成「減免罪責之緊急避難」
必要性(損害最少)原則
眾多手段須採取最溫和、損害最輕微的
衡平性原則
所欲保護之利益應大於所造成之損害
適當性原則
手段須有效達成目的
限制
例外:仍得主張緊急避難
僅係承擔危險之「法律義務」,而非捨身取義之 「道德義務」
配有簡單武裝(電擊棒、長木棍)之私人保鑣甲,面對持「槍」歹徒,甲為免自己生命之危難,棄受保護對象乙不顧躲入民宅,致乙身受重傷 :+1:
原則:需承擔危險,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配有一定武裝(電擊棒、長木棍)之私人保鑣甲,面對持刀歹徒,甲為免自己生命之危難,棄受保護對象乙不顧躲入民宅,致乙身受重傷 :-1:
正當防衛
主觀要件:防衛意思
客觀要件
防衛行為
須非屬防衛權之濫用
不能採取嚴厲的防衛措施的情形
所保護之利益與造成之損害明顯不成比例
最近親屬關係
無罪責者之攻擊行為
可歸咎防衛者之違法侵害
必要性
必要性(損害最少)原則
如因驚嚇、匆促防衛過當不能阻卻違法,但可能阻卻責任
眾多手段須採取最溫和、損害最輕微的
衡平性原則
不管利益大小,被害人應該都有免於被侵害的權利
合法者也無須迴避違法侵害者
原則否定
適當性原則
例如車庫被他人車輛阻擋,將車輛毀損無法成立正當防衛
手段須可達成目的
須對加害人為之
對於非侵害的第三人只能主張緊急避難
防衛情狀
現在侵害
侵害已終了不可主張
限於侵害即將發生或已開始仍進行中
現在與未來侵害之界限
侵害行為已經達到防衛者最後的有效防衛時間點
例如持槍歹徒進逼婦女,只要歹徒到了可能干擾防衛行為的範圍內,如婦女再不開始採取行動及無法有效防衛
違法侵害
須透過整體法規範判斷
侵害須違法行為方得主張
例如消防員救火破壞門窗,不得對其實施正當防衛
侵害行為
不限於故意行為
過失亦可主張
不限於作為
例如§306 Ⅱ之情形得利用強制力使其離去
限於人為之侵害
不包括動物或自然界
不以刑法保障之利益為必要
包括整體法規範秩序所承認之各種利益
可包括自己及他人之權利或利益
須具有行為品質
須為行為人意思可支配之外在舉止
被侵害之利益不包括公共利益
不得假借維護公共秩序實施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