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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 Coggle Diagram
消滅時效
制度設計
統一的時效期間
縮短時效期間
時效起算時點改採主觀說
為求雙方權益之均衡
時效障礙事由
消滅時效的中斷
時效障礙事由
類型
時效中斷
第129條
重新起算
時效不完成
第139、141條
時效停止
最高法院類推適用時效不完成
請求
消滅時效,因債權人提出請求而中斷
債務承認
時效完成前
單方行為承認
發生承認中斷時效的效力
以契約承認
獨立成立契約,當事人應依約履行債務
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明知而承認
拋棄時效利益(147反面解釋)
債務人不知而承認
單方行為承認
非承認中斷時效,亦非拋棄時效利益
以契約承認
無因債務承認
起訴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者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第134條)
告知訴訟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消滅時效的起算
事實上障礙與法律上障礙
128 客觀說
197 主觀說
消費借貸
催稿返還,於該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其消滅時效使開始進行
其他說:此與公平原則不符
使用借貸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說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自原給付義務限於給付不能時起算
第二說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自原債權之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債的同一性)
代償請求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消滅時效的期間
依法律之規定,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第147條)
一般時效期間(長期時效)
特別時效期間(短期時效)
5年的短期時效
利息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年之定期給付請求權
2年的短期時效
第127條
經過一段時間不行使權利,當事人喪失請求權的法律事實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在於維護法律現存秩序
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
拒絕屢行抗辯權(第144條第1項)
效力及於從權利(第146條)
客體
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
請求權競合
物上請求權(第767條)
妨害除去
妨害防止
所有物返還
基於身份而生之請求權
基於純粹身份關係,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非純粹,以財產利益為目的,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基於人格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消滅時效的不完成
事由
不可避免的事變(第139條)
關於繼承財產之權利(第140條)
法定代理人的欠缺(第141條)
對法定代理人的權利(第142條)
夫妻相互間之權利(第143條)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消滅時效適用於請求權